各位版友大家好,有問題想要請教...
我想請問的是關於刑法強制猥褻罪的實務適用
看書時有看到最高法院有如下見解:
"乘機猥褻罪乃利用被害人原已身陷無性意思能力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
違反意願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但前者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
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等足以誘起、滿足、發洩性慾行為亦屬之"
準此,既然強制猥褻罪既然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
則在新聞常見的案件如行為人強迫未成年人觀看成年人的性交行為,
或要求未成年人在其面前做挑逗的行為、或要求未成年人觀看其自慰等行為,
請問司法實務對於上述成年之行為人的行徑是如何論處的呢?
是否有實務上的判決或判例內容可供參考?
我找了很久都沒有找到,請版友們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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