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勞資爭議,懇請教勞基法達人! - 法律
By Irma
at 2010-03-30T04:46
at 2010-03-30T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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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資方態度推諉惡劣,以致本人確定會採取申訴(而非協調)方式逕向勞工局反應,以求爭取薪資與相關權利;其中因頗多爭議處所以想一一請教-在下可憑藉勞基法中的哪些條款申訴讓雇主受應有罰則(實在不想姑息養奸)。且我相信這種公司倒一倒,世界會更好!
事實上之前已跑過一趟勞工局,但門口櫃檯那2個阿桑的專業度實在叫我不敢領教。我需要的是專業諮詢而不是傾聽與勸退啊~我實在搞不懂勞工局勸退的心態到底是什麼;通常勞工會走上勞工局多半都是僱主惡意剝削,台灣社會現在會越來越多這種惡質的僱主,勞工局這種叫民眾自認倒楣與間接包庇的態度也要負一些責任吧!還是勞工局的職責只有提供場地與安排協調時間而已?
狀態:2/28離職
一.超時工作
本人於大圖輸出公司擔任美工(編排&轉檔)人員,應不符合勞基法84條之1訂有之責任制適用行業與職務。公司實施早晚輪班制,早班為am9:00~pm6:00;晚班為pm5:30~am2:00(本人)。由於客戶東西的出貨日大多是隔天上午,早班做不完的工單可以交接予晚班,而晚班卻因此一定得完成,變成"早班下班打卡制,晚班下班責任制"。ex.一月工時部份,共計25個工作天,約有15天超過12hr(其中更有4天工作15hr以上);6天超過10hr。
公司對於加班部分未提供加班費而採"補休"方式,當天加班是否能算補休由公司認定(ex.大批貨趕工)。看似合理,公司總不能因為員工效率差還無條件算加班;但就算是平常的業務量除非請白鶴報恩的白鶴來幫忙,否則要在時間內完成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業務毫不考量自身人員&設備條件完全照單全收壓時間(因為員工加班免錢)。一月能算補休的天數僅有5天,這種不加班根本做不完的工作量試問難道公司可以一句"員工效率差"就不給算加班嗎(更何況也超過勞基法的可加班上限)?
ps."當日應達成工作量(才數)"事實上是有點難以界定的,因為有些工單才數大但是加工簡單;有些則是才數小但加工複雜耗時。
二.未置備簽退出勤紀錄
實際上因為卡鐘設於業務部,所以凌晨於工廠上班的晚班打不到下班卡,也由於沒有簽退制度,公司更可以名正言順地規避超時工作的證據。請問公司未置備員工完整出勤紀錄這一點是否違法?沒有證據是不是就無法申訴公司超時工作的問題呢?
現在能證明我待在公司時間的大該只有-每日完成的工單須於公司的"訂單系統"中完成簽核作業,而這項作業通常是一天所有工作將近結束快下班時完成,系統上會顯示簽核時間,手邊只有我自己從公司電腦上用print screen咖下來的畫面(僅一月)作為紀錄,請問這東西能作(超時工作)證據使用嗎?
三.薪資經常性拖欠
當初進公司時明定發薪日為10號(所簽署工作規則),但事實上沒有一個月準時過;要不是我說我有經濟上的困難公司每月總是延至20號才發薪,但就算"提早"也要拖到14.15號左右(已影響到我的信用)。況且公司根本不是沒錢發薪水(還計劃要買地)<-就是這點讓我覺得無法原諒,公司的心態就是一毛錢也不想花,薪水能拖一天是一天;東西壞了就永遠別想修好(ex.輸出機有問題自己用旁門左道的急救章亂搞<-到時省小錢花大錢、廁所的馬桶漏水要員工自己想辦法拿犀利控補起來、裡頭的燈壞了反正上廁所是幾秒的事也不願花錢修...
...),最好什麼都不用花錢。一個月薪水也才2萬3,每天日夜顛倒+超時工作連這一點點的血汗錢也給的心不甘情不願,每個月跟公司催討薪水都像在乞討,我都搞不清楚到底是誰欠誰了,更過分的是老闆自己開名車(以公司車的名義購買作為私用)。
而本人上個月底離職,以下是只為了拿18706元的漫漫長路:
3/11-回去拿薪水時主管說要20號,我再次說明我的困難,主管只說她盡量想辦法未告知明確領薪日(大概只想快點把我打發走吧)。
3/15-因中間傳簡訊皆得不到回應,這次過去果然又跟我說要20號(大概是我離職沒利用價值了不顧我死活)。我說真的沒辦法拖了,我的應繳款項已逾期多日案件要送強制執行了,主管的回應還是沒辦法;我說"那我是要找勞工局幫我要嗎?"她回應"妳找誰都可以,我們公司規定就是20號。"
請問公司可以單方面任意更改發薪日嗎?公司對於後來的新進員工的確直接名正言順地改為20號發薪,但對於原本約定10號發薪的較資深員工之權益又能受到什麼維護?
3/20-很好~負責發薪的A主管請假(所以公司員工都要配合她的作息領錢就對了);詢問B主管她說22日早上可領。
3/22-早上過去,A主管非常不悅"哪有人一大早的!"被拖了10多天薪水每天以麵包果腹+信用受損的我此時還要被一個欠錢的人擺臭臉(況且今天已經不是妳口中的20號了),我說"可是B禮拜六跟我說今天早上可以過來拿啊。"她說"禮拜六我請假我不清楚,她說可以妳去找她拿!"結果去找B拿,B手中緊緊握著電話把我晾在旁邊半個小時才叫我再半個小時後再過去找她。結果拿到了這一筆可笑的薪水-18706,我承認我經常遲到,平常只扣我全勤獎金1500,這次以分計算地扣到只剩一萬多塊;OK~這是我自己活該,但是說好的12天補休的錢呢?
四.離職時的加班折現
勞基法本來就沒有明文規定加班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是加班、補休是補休;原本是勞資雙方同意即可,但現在公司既然不把補休折現給我,那我是否可以依法申訴公司不給加班費?
上個月底(2/28)我傳簡訊詢問直屬主管是否可做到今天&還有12天補休是否可折現等問題,他在例行會議時向A、B主管提出我的離職;開完會後直屬主管從A、B主管那拿了離職單給我並回覆A主管說那12天的補休會算錢給我(算法是否為21500<-扣除全勤的經常性薪資/30*12=8600?)。
雖說現在B主管擺明睜眼說瞎話、胡扯一通,但我還是認真面對她自己發明的勞基法作出對策。B主管的說法是:
1.我未在7日前預告離職,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我要離職(那是誰拿離職單給我的直屬主管的?),也沒收到我的離職單(是直屬主管自己放在工廠沒交過去業務部)。但我有"詢問"是否可做到今天,假使一定得7天前提離職我也沒有非得只做到今天不可;拿離職單給我是否就代表同意我能只做到今天?
2.公司"從來"就沒有規定一個月最多只能排休幾天,我離職前沒休完算我"自動放棄"。歐~那之前直屬主管跟我說的一個月最多只能排休3~4天是他自作主張就對了(3~4天就已經常被禁假了,雖然直屬主管還是叫我們照休)!每個月都狂加班補休怎麼可能休得完!好像現在只要沒有用白紙黑字寫下來的一切都可以任憑她顛倒是非地胡謅了!
結論:上述說法應該都不能作為扣錢的藉口吧?我只想拿回我的8600!
五.勞保
去年8/3到職,8/22才投保;我的薪資加上全勤等獎金為23000,公司為我投保的薪資卻是19200,請問是否延誤投保&被以高報低了呢?薪資明細也從未列出勞健保細項,請問我要如何得知資方有無負擔那70%呢?
六.公司使用非正版軟體
公司的繪圖軟體"應該"都不是正版軟體(至少我看到都是拿燒錄片來灌),想順道一起舉發,疑問有二:
1.我身為公司美工,我也是軟體使用者之一(當然灌的人不是我),我有罪嗎?
2.如何確認繪圖軟體是否為正版or有授權呢?因為就算是網路下載的也會有序號破解不是嗎?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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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之前已跑過一趟勞工局,但門口櫃檯那2個阿桑的專業度實在叫我不敢領教。我需要的是專業諮詢而不是傾聽與勸退啊~我實在搞不懂勞工局勸退的心態到底是什麼;通常勞工會走上勞工局多半都是僱主惡意剝削,台灣社會現在會越來越多這種惡質的僱主,勞工局這種叫民眾自認倒楣與間接包庇的態度也要負一些責任吧!還是勞工局的職責只有提供場地與安排協調時間而已?
狀態:2/28離職
一.超時工作
本人於大圖輸出公司擔任美工(編排&轉檔)人員,應不符合勞基法84條之1訂有之責任制適用行業與職務。公司實施早晚輪班制,早班為am9:00~pm6:00;晚班為pm5:30~am2:00(本人)。由於客戶東西的出貨日大多是隔天上午,早班做不完的工單可以交接予晚班,而晚班卻因此一定得完成,變成"早班下班打卡制,晚班下班責任制"。ex.一月工時部份,共計25個工作天,約有15天超過12hr(其中更有4天工作15hr以上);6天超過10hr。
公司對於加班部分未提供加班費而採"補休"方式,當天加班是否能算補休由公司認定(ex.大批貨趕工)。看似合理,公司總不能因為員工效率差還無條件算加班;但就算是平常的業務量除非請白鶴報恩的白鶴來幫忙,否則要在時間內完成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業務毫不考量自身人員&設備條件完全照單全收壓時間(因為員工加班免錢)。一月能算補休的天數僅有5天,這種不加班根本做不完的工作量試問難道公司可以一句"員工效率差"就不給算加班嗎(更何況也超過勞基法的可加班上限)?
ps."當日應達成工作量(才數)"事實上是有點難以界定的,因為有些工單才數大但是加工簡單;有些則是才數小但加工複雜耗時。
二.未置備簽退出勤紀錄
實際上因為卡鐘設於業務部,所以凌晨於工廠上班的晚班打不到下班卡,也由於沒有簽退制度,公司更可以名正言順地規避超時工作的證據。請問公司未置備員工完整出勤紀錄這一點是否違法?沒有證據是不是就無法申訴公司超時工作的問題呢?
現在能證明我待在公司時間的大該只有-每日完成的工單須於公司的"訂單系統"中完成簽核作業,而這項作業通常是一天所有工作將近結束快下班時完成,系統上會顯示簽核時間,手邊只有我自己從公司電腦上用print screen咖下來的畫面(僅一月)作為紀錄,請問這東西能作(超時工作)證據使用嗎?
三.薪資經常性拖欠
當初進公司時明定發薪日為10號(所簽署工作規則),但事實上沒有一個月準時過;要不是我說我有經濟上的困難公司每月總是延至20號才發薪,但就算"提早"也要拖到14.15號左右(已影響到我的信用)。況且公司根本不是沒錢發薪水(還計劃要買地)<-就是這點讓我覺得無法原諒,公司的心態就是一毛錢也不想花,薪水能拖一天是一天;東西壞了就永遠別想修好(ex.輸出機有問題自己用旁門左道的急救章亂搞<-到時省小錢花大錢、廁所的馬桶漏水要員工自己想辦法拿犀利控補起來、裡頭的燈壞了反正上廁所是幾秒的事也不願花錢修...
...),最好什麼都不用花錢。一個月薪水也才2萬3,每天日夜顛倒+超時工作連這一點點的血汗錢也給的心不甘情不願,每個月跟公司催討薪水都像在乞討,我都搞不清楚到底是誰欠誰了,更過分的是老闆自己開名車(以公司車的名義購買作為私用)。
而本人上個月底離職,以下是只為了拿18706元的漫漫長路:
3/11-回去拿薪水時主管說要20號,我再次說明我的困難,主管只說她盡量想辦法未告知明確領薪日(大概只想快點把我打發走吧)。
3/15-因中間傳簡訊皆得不到回應,這次過去果然又跟我說要20號(大概是我離職沒利用價值了不顧我死活)。我說真的沒辦法拖了,我的應繳款項已逾期多日案件要送強制執行了,主管的回應還是沒辦法;我說"那我是要找勞工局幫我要嗎?"她回應"妳找誰都可以,我們公司規定就是20號。"
請問公司可以單方面任意更改發薪日嗎?公司對於後來的新進員工的確直接名正言順地改為20號發薪,但對於原本約定10號發薪的較資深員工之權益又能受到什麼維護?
3/20-很好~負責發薪的A主管請假(所以公司員工都要配合她的作息領錢就對了);詢問B主管她說22日早上可領。
3/22-早上過去,A主管非常不悅"哪有人一大早的!"被拖了10多天薪水每天以麵包果腹+信用受損的我此時還要被一個欠錢的人擺臭臉(況且今天已經不是妳口中的20號了),我說"可是B禮拜六跟我說今天早上可以過來拿啊。"她說"禮拜六我請假我不清楚,她說可以妳去找她拿!"結果去找B拿,B手中緊緊握著電話把我晾在旁邊半個小時才叫我再半個小時後再過去找她。結果拿到了這一筆可笑的薪水-18706,我承認我經常遲到,平常只扣我全勤獎金1500,這次以分計算地扣到只剩一萬多塊;OK~這是我自己活該,但是說好的12天補休的錢呢?
四.離職時的加班折現
勞基法本來就沒有明文規定加班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是加班、補休是補休;原本是勞資雙方同意即可,但現在公司既然不把補休折現給我,那我是否可以依法申訴公司不給加班費?
上個月底(2/28)我傳簡訊詢問直屬主管是否可做到今天&還有12天補休是否可折現等問題,他在例行會議時向A、B主管提出我的離職;開完會後直屬主管從A、B主管那拿了離職單給我並回覆A主管說那12天的補休會算錢給我(算法是否為21500<-扣除全勤的經常性薪資/30*12=8600?)。
雖說現在B主管擺明睜眼說瞎話、胡扯一通,但我還是認真面對她自己發明的勞基法作出對策。B主管的說法是:
1.我未在7日前預告離職,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我要離職(那是誰拿離職單給我的直屬主管的?),也沒收到我的離職單(是直屬主管自己放在工廠沒交過去業務部)。但我有"詢問"是否可做到今天,假使一定得7天前提離職我也沒有非得只做到今天不可;拿離職單給我是否就代表同意我能只做到今天?
2.公司"從來"就沒有規定一個月最多只能排休幾天,我離職前沒休完算我"自動放棄"。歐~那之前直屬主管跟我說的一個月最多只能排休3~4天是他自作主張就對了(3~4天就已經常被禁假了,雖然直屬主管還是叫我們照休)!每個月都狂加班補休怎麼可能休得完!好像現在只要沒有用白紙黑字寫下來的一切都可以任憑她顛倒是非地胡謅了!
結論:上述說法應該都不能作為扣錢的藉口吧?我只想拿回我的8600!
五.勞保
去年8/3到職,8/22才投保;我的薪資加上全勤等獎金為23000,公司為我投保的薪資卻是19200,請問是否延誤投保&被以高報低了呢?薪資明細也從未列出勞健保細項,請問我要如何得知資方有無負擔那70%呢?
六.公司使用非正版軟體
公司的繪圖軟體"應該"都不是正版軟體(至少我看到都是拿燒錄片來灌),想順道一起舉發,疑問有二:
1.我身為公司美工,我也是軟體使用者之一(當然灌的人不是我),我有罪嗎?
2.如何確認繪圖軟體是否為正版or有授權呢?因為就算是網路下載的也會有序號破解不是嗎?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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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10-03-30T09:51
at 2010-03-30T09:51
By Eden
at 2010-04-03T18:53
at 2010-04-03T18:53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04-04T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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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0-03-30T00:00
at 2010-03-30T00:00
要如何準備考試呢?
是不是同時還可以準備一般行政啊?
考試的日期不會是在同一天是嗎?
在考慮是否要買市面上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