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心寒,很難過的工作問題 - 法律
By James
at 2010-10-02T00:00
at 2010-10-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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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我的父親在八月份動了心臟手術,狀況很不好,起初的昏迷不醒到需要人在一旁照顧,我與家人一同商量,考慮這是長期抗戰,決定錯開來請假來照顧我父親。
輪到我請假的時候,我提出申請,也同意每週會有幾天來半天到公司處理事情,在這間公司裡我有89小時的積休(公司不付加班費)與14天的年假都沒有休。公司主管卻一天都不讓我請,這實在讓我覺得很難過,他說他不管,就是不淮假,你要請看護是你家的事。
可是我的薪水一天才700元,更何況我有假啊,他們就是要我離職嗎?可以這麼欺負人嗎?
主管說,離職是你自己的決定,你離他就准,那我那些應休未休的假,他應該給我吧。
哎,跟公司走過這麼多風風雨雨,永遠在加班,永遠沒調薪
請大家協助我,爭取我能有的權益,
Update:
可是我的薪水一天才700元,根本請不起看護..
我的父親在八月份動了心臟手術,狀況很不好,起初的昏迷不醒到需要人在一旁照顧,我與家人一同商量,考慮這是長期抗戰,決定錯開來請假來照顧我父親。
輪到我請假的時候,我提出申請,也同意每週會有幾天來半天到公司處理事情,在這間公司裡我有89小時的積休(公司不付加班費)與14天的年假都沒有休。公司主管卻一天都不讓我請,這實在讓我覺得很難過,他說他不管,就是不淮假,你要請看護是你家的事。
可是我的薪水一天才700元,更何況我有假啊,他們就是要我離職嗎?可以這麼欺負人嗎?
主管說,離職是你自己的決定,你離他就准,那我那些應休未休的假,他應該給我吧。
哎,跟公司走過這麼多風風雨雨,永遠在加班,永遠沒調薪
請大家協助我,爭取我能有的權益,
Update:
可是我的薪水一天才700元,根本請不起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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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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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10-10-05T04:42
at 2010-10-05T04:42
有關「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勞委會已委託在全國各地皆有據點及專業律師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全國法扶專線服務電話為 02-66328282 ,歡迎勞工多加利用。另「補助勞工訴訟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專案,有需要之勞工可於本會網站中下載申請表格,備妥相關文件及求職證明,逕向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申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特休可以請→公司不准時→需給未休假工資
依勞基法39條,公司要求你休特休假時回公司上班,需給加班費。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公司規定下個會計年度才可以開始請特休→這違反勞基法38條,是違法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約束無效。
(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建議您查詢勞工法規時可以到勞委會勞工法令查詢系統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QRY01-1.asp%EF...
希望能幫到你爭取自己該擁有的權利.祝你成功.也祝你父親早日康復.
By Bethany
at 2010-10-06T15:59
at 2010-10-06T15:59
以下是勞基法明定雇主要給全薪,注意唷!是全薪~也就是放假還是要給錢的
例假(勞基法36)
所謂「有給薪不工作」(週六的6小時)
紀念日,民俗節日,勞動節(勞基法37)
特別休假(勞基法38)給全薪
職業傷病醫療(勞基法59)給全薪
產假、流產假(勞基法50)、哺乳假(勞基法52)、陪產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婚喪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給全薪
公假,工會會務假(勞基法43及工會法)
選舉假(勞基法37,內政部定)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內謀職假(勞基法16)還有其他休假:
扣半薪的休假:病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不扣全勤、不扣考績的病假:生理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扣全薪的假:事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不扣全勤、不扣考績的事假:家事照顧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詳細說明: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俗稱特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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