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某快遞國際公司在9/27日取走兩筆貨,分送至深圳華強北兩處地點第一件內容:8支手機,台灣出口重量2.6KG第二件內容:4支手機,台灣出口重量2KG第一件收取600元費用第二件收取300元費用出貨時均有附出貨單,上面載明價值,型號,數量,收/發件人,日期,單號等快遞在取貨時我知道有權利開箱驗內容物是否相符但往往都取走不驗,這樣在法律上是同默認對否?另外,收貨方已由快遞員簽字確認短少,快遞員是該公司的人,照理講就是代表公司對否?這樣承認短少是否就
快遞遺失賠償糾紛,買賣合約法律請教(贈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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