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遺失賠償糾紛,買賣合約法律請教(贈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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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某快遞國際公司在9/27日取走兩筆貨,分送至深圳華強北兩處地點第一件內容:8支手機,台灣出口重量2.6KG第二件內容:4支手機,台灣出口重量2KG第一件收取600元費用第二件收取300元費用出貨時均有附出貨單,上面載明價值,型號,數量,收/發件人,日期,單號等快遞在取貨時我知道有權利開箱驗內容物是否相符但往往都取走不驗,這樣在法律上是同默認對否?另外,收貨方已由快遞員簽字確認短少,快遞員是該公司的人,照理講就是代表公司對否?這樣承認短少是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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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0-10-21
大致上了解你的狀況,所以你是人在台灣,然後寄送到內地ㄇ???如果是這樣的話,建議你先寄發存證信函給該快遞公司,簡潔的說明事由及你的要求。這部份可以等待幾天,看看對方的回覆如何。當然另一方面可以同步進行的是準備資料,也就是證明手機價值的文件,譬如估價單,另外就是跟快遞公司的出貨證明,INVOCE之類的,我想上面應該會註明到貨的時間。法院民事上的起訴,你可以依據民法第638條,向快遞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應依其應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