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有關於離職程序(贈20點) - 法律
By Charlie
at 2013-01-08T00:00
at 2013-01-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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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早餐店工作1.8年,因長期被雇主責罵,導致精神狀況產生恐懼無法再繼續待下去,所以在12/22有跟雇主提出要待到1/10,但自從雇主知道我要離職後責罵的情況更加倍了,導致我實在是撐不下去了,所以我在12/25當天就跟雇主說我想履行到我應該待的天數但這種情況我實在是待不下去了,但我在離開時雇主只告訴我一句話我若不來上班這12月份的薪水她是不會給我的,請問雇主這樣是行的嗎?因為在我之前已有十幾位的員工也是都是這種情況,雇主都把人罵到走不給薪,若有員工要來領薪她還說要告員工造成店裡損失要求賠償,請問雇主這樣是可以的嗎?
我每天真的很辛苦早上四點多上班到下午一點,也上了快要一個月了,請問我有權利可以要的到我的薪水嗎?謝謝大家了!!
我每天真的很辛苦早上四點多上班到下午一點,也上了快要一個月了,請問我有權利可以要的到我的薪水嗎?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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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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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3-01-11T05:19
at 2013-01-11T05:19
並且他不給你錢.去勞工局協調電話:27208889轉7015至7018
By Zanna
at 2013-01-12T14:35
at 2013-01-12T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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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13-01-11T12:40
at 2013-01-11T12:40
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如果雇主惡意不發放薪水給你,可至勞工局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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