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社區公安法律問題 - 法律
By Wallis
at 2012-05-22T00:00
at 2012-05-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遇到一戶壞鄰居 占 用公共走道停車 並常帶他們私人的朋友進來停 溜狗時到處在別人的車庫拉屎尿
社區內有監視器只能拍照 無錄影權限 ,經發問後得知可使用
第十六條(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寧之義務)
及 該條法律之主管機 關 為 鄉.鎮.區公所
發函並附上證據照片或影帶.勸導紀錄(存證信函.管委會協調會議會議記錄.以及事後再次違反之證據相片影帶...等)..即可......記住喔.前題是已經勸導且留有勸導之紀錄證據然而他依然故我違規才可以喔! 畢竟法規說的很明確--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一般公所處理方式:
1.現場會勘.瞭解實際狀況
2.若實際狀況為實則發文要求違規人限期改善.
3.若未改善則依法罰鍰(罰鍰金額請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及49條)
(註:違規佔用公共走道適用第49條.狗狗拉屎問題適用第47條)
但.......我不清楚
1.勸導紀錄 如何取得 可否舉例 ?
2.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因故不處理等,那又是另一個法律問題是 哪一條?
3.公所現場會勘 暸解實況時若只剩照片為證 車已移走 狗屎也撿 走時 那該怎麼辦?
4.社區型透天厝 可否請保全公司 管理 (無設守衛室)?
Update:
所以狗拉屎的部份 沒辦法嗎???
亂停車可以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嗎?
社區內有監視器只能拍照 無錄影權限 ,經發問後得知可使用
第十六條(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寧之義務)
及 該條法律之主管機 關 為 鄉.鎮.區公所
發函並附上證據照片或影帶.勸導紀錄(存證信函.管委會協調會議會議記錄.以及事後再次違反之證據相片影帶...等)..即可......記住喔.前題是已經勸導且留有勸導之紀錄證據然而他依然故我違規才可以喔! 畢竟法規說的很明確--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一般公所處理方式:
1.現場會勘.瞭解實際狀況
2.若實際狀況為實則發文要求違規人限期改善.
3.若未改善則依法罰鍰(罰鍰金額請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及49條)
(註:違規佔用公共走道適用第49條.狗狗拉屎問題適用第47條)
但.......我不清楚
1.勸導紀錄 如何取得 可否舉例 ?
2.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因故不處理等,那又是另一個法律問題是 哪一條?
3.公所現場會勘 暸解實況時若只剩照片為證 車已移走 狗屎也撿 走時 那該怎麼辦?
4.社區型透天厝 可否請保全公司 管理 (無設守衛室)?
Update:
所以狗拉屎的部份 沒辦法嗎???
亂停車可以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嗎?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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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2-05-25T03:40
at 2012-05-25T03:40
2.管理負責人需依第16條執行勸導及要求改善.如未改善則須依第47.49條呈請主管機關處理.經主管機關處理後仍未改善.則可依第22條處理.如管理為原會未促請改善或無故不作為則其他住戶可依第48條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依法可對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處以罰鍰!
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 內政部法令查詢網址
3.其實最重要的是他不再停.不再影響大家的出入.不再放任狗狗拉屎影響環境衛生不是嗎?
4.當然可以聘任.只是社區規模.社區經費等問題需要衡量....真有需要嗎? 必須要全體住戶大家好好的思考!
大家有緣才會當鄰居.相互體諒.每個人都多位別人想想.社區會更和諧美好的.....筆者回答你問題並非希望大家興訟爭吵.只是希望您能藉著法令與對方溝通.畢竟溝通才是社區和諧的開始....!
2012-05-23 11:32:37 補充:
所以狗拉屎的部份 沒辦法嗎???
可依環保法令向環保局提出檢舉.檢舉時需附相片或錄影資料.並簡要說明時間地點.
亂停車可以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嗎?
竊佔罪亦非不成立.但佔用之地方屬於公設.意即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當然需要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可提出.
最後依然還是先前說的那句話:大家有緣才會當鄰居.相互體諒.每個人都多爲別人想想.社區會更和諧美好的.....有事多透過溝通(請求委員會.村里長.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助).
By Selena
at 2012-05-24T13:28
at 2012-05-24T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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