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急~補校兼職津貼 - 法律Olga · 2013-07-1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是公立國中的人事助理員,兼學校內補校的人事助理員.印象中津貼應該有補校兼職行政費與補校兼職交通費2樣,是這樣嗎?還是只有補校兼職行政費?因為不好意思問主任所以在此發問,請知道的網友幫忙作答,謝謝~法律All CommentsTristan Cohan2013-07-16公務人員有數個兼職應如何支領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4.7.29(64)局肆字第10124號 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依規定僅得支給一份兼職車馬費及研究費,公立學校教職員兼任教職而其報酬以夜間工作補助費名稱支給者,亦以兼領一份為限。 釋八、 高職等改任較低職等兼任車馬費支給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5.8.2局四字第14430號 原支荐任年功俸(相當簡任九級薪)人員改任分類八職等位後,如奉准仍暫支相當簡九之薪俸者,其兼任車馬費,可維持照簡任標準支給。 釋九、 權理人員車馬費支給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8.10.1(68)局肆字第21098號 分類職位九職等(未晉支簡任待遇)權理十職等人員其車馬費得按十職等(簡任)最高標準支給。 釋十、 有關公務人員「兼職」及「兼辦」之區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8.10.16(68)局肆字第23442號 「兼職」與「兼辦」區分標準為: 一、兼職: (一) 法定兼職:機關組織法規中明訂某職位由有關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如:機關組織規程或編制中規定,本會三○○,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外長六人,內三人由技正兼任,屬之)。 (二) 非法定兼職: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報經權責機關專業核准兼任之職務者。二、兼辦: (一) 法定兼辦:依法規定辦理本職以外之本機關其他業務者(如臺灣省國民小學辦事細則第十四、十五、十八條規定學校業務得指定校內教職員兼辦)。 (二) 非法定兼辦:機關首長依業務需要指定本機關人員辦理該職位職務範圍外之工作者。 釋十一、 各機關人員被指定辦理本機關新聞聯繫及公共關係業務發言人,不得視為兼職,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8.10.17(68)局肆字第22230號 查兼任本職機關職務者,依規定不得支給車馬費。本案依貴省所頒「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加強新聞聯繫暨公共關係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發言人由各機關就原有員額內調整派充。」則被指派擔任發言人,辦理新聞聯繫及公共關係業務,應屬辦理機關內部業務,不得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釋十二、 公立大學院校夜間部工作人員待遇支給疑義。 教育部 68.12.1臺(68)高字第37424號 一、 貴校學院院長等一級單位主管兼辦夜間部業務者,其工作補助費之支給,請依本部臺(六八)高三○三三○號函轉行政院臺六八人政肆一五○一四號函之規定,視其是否在夜間上班之標準辦理。 二、 貴校夜間部兼任系主任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一節,亦仍請依院頒標準辦理。 三、 夜間部主任教官工作補助費之支給,亦請參照院頒標準,視其是否在夜間上班辦理。其在夜間上班者,得比照組主任標準支給工作補助費。Robert2013-07-13想要賺錢嗎???我覺得比基金.股票.黃金.定存 等等 都還要穩利息也算OK的網路投資 一次終身 希望你可以來看看http://migre.me/iFiHM 我的部落落~~+我臉書~ 詳細可以加我好友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21987...我有專屬臉書社團 還有很多不需要錢就可以賺到 的事業 也歡迎你歐Frederic2013-07-15詳細資料在這裡 http://ts7777.com/Regina2013-07-14輕鬆創業~網路創業時代,全球化經營強大系統新型態創業模式bbt 百業通 不論您是網站架設 網路開店 網路創業請來電..每個人都需要 BBT 百業通! 擁有持續性的被動收入~ 創業:你想創業但怕投入太多資金無法回收嗎?BBT 百業通 網路開店你要了解!請來電...Zora2013-07-12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Related Posts律師執照和設計師執照新進員工勞保問題可以跨國告侵犯肖像權嗎?關於仿冒品的一些問題(法律方面)自己檢舉自己的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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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辦: (一) 法定兼辦:依法規定辦理本職以外之本機關其他業務者(如臺灣省國民小學辦事細則第十四、十五、十八條規定學校業務得指定校內教職員兼辦)。 (二) 非法定兼辦:機關首長依業務需要指定本機關人員辦理該職位職務範圍外之工作者。 釋十一、 各機關人員被指定辦理本機關新聞聯繫及公共關係業務發言人,不得視為兼職,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8.10.17(68)局肆字第22230號 查兼任本職機關職務者,依規定不得支給車馬費。本案依貴省所頒「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加強新聞聯繫暨公共關係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發言人由各機關就原有員額內調整派充。」則被指派擔任發言人,辦理新聞聯繫及公共關係業務,應屬辦理機關內部業務,不得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釋十二、 公立大學院校夜間部工作人員待遇支給疑義。 教育部 68.12.1臺(68)高字第37424號 一、 貴校學院院長等一級單位主管兼辦夜間部業務者,其工作補助費之支給,請依本部臺(六八)高三○三三○號函轉行政院臺六八人政肆一五○一四號函之規定,視其是否在夜間上班之標準辦理。 二、 貴校夜間部兼任系主任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一節,亦仍請依院頒標準辦理。 三、 夜間部主任教官工作補助費之支給,亦請參照院頒標準,視其是否在夜間上班辦理。其在夜間上班者,得比照組主任標準支給工作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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