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我朋友幾年前將機車借給姊夫騎,後因他姐姐夫妻倆交惡離婚,後續他前姊夫因騎車超速寄罰單至朋友家(不只一張罰單),有聯絡前姊夫去繳罰單,並想一勞永逸將機車過戶給前姊夫,但一直拖延不出面解決問題,索性之下至警局報機車失竊,並事後聯絡到前姊夫的媽媽,請他告知前姊夫機車已報失竊,請勿騎上路.
於前陣子將機車報廢,過一陣子後接獲警察電話說機車尋獲,在前姊夫的住家大樓騎樓處,前姊夫告知員警說彼此認識,無偷竊行為~請問我朋友友謊報行為嗎?有別的朋友說可私下調解,那我朋友還會有罪名嗎?
於前陣子將機車報廢,過一陣子後接獲警察電話說機車尋獲,在前姊夫的住家大樓騎樓處,前姊夫告知員警說彼此認識,無偷竊行為~請問我朋友友謊報行為嗎?有別的朋友說可私下調解,那我朋友還會有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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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事實使無辜之人陷於犯罪嫌疑或有使其受懲戒處分之虞者 謂之誣告罪第一 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之意圖--前者含刑罰 保安處分或少年管制處分也 後者以公務員受公務員懲治法令所規定之各項處分也第二 誣告須向有權受理申告之該管公務員為之 即須向有管轄權之相當官署 此包括偵審各機關在內 第三 以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 故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 或以有為此嫌疑而告訴 則不得指為虛構 所謂需偽 係指明知無此事實 故意捏造而言 再則為掩蓋自己犯行 而誣指他人犯罪 其目的在狡卸自己罪責 亦難謂為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