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恐嚇取財以及傷害罪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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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兒子年輕愛玩,1月時我兒子與他兩個好朋友(都國中剛畢業,並未升學)毆打過某個同學對方沒什麼事情也沒去驗傷,我跟對方家長道歉了,兒子他們也寫悔過書保證不會再打他,對方家長原諒了但希望不會有下一次學校老師也說事情過去了再來隔了一個禮拜我兒子和他那兩個好朋友遇到了他我兒子他朋友跟他借錢借50元,但是一直借不到於是我兒子就開口說:拜託大哥,我真的很餓不然借我40元買個雞排吃被害者給了我兒子40元(他們並沒有凶他也毫無恐嚇之意而是低聲下氣的拜託,地點也是屬於人多的地方也不會說堵他)事情就這樣過去了~~我跟對方家長也都不知道此事情現在被害人又被打了,這次是打到住院,而且腦震盪但這次並不是我兒子跟我兒子的朋友,而是被害者得罪的人毆打她的對方家長不高興了打算連前面的一起提告,於是我與兒子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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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avatarOliver2010-03-09
你兒子(A)、你兒子的朋友(B)、被打的他(C)一、A與B的確有毆打C,(三個打一個)??二、在一週後A與B遇到C,然後跟C借錢雖然你一再強調不是恐嚇,但是面對三個人,你認為C有選擇嗎??就好像…兄弟在跑路,借個兩三萬花花…這你當他是單純借貸??三、警察說的沒錯,傷害罪的追溯期是六個月,不過你可以在法院上主張曾經和解。四、肚子餓可以回家吃飯,用這種方式借錢那真的要法官相信是單純借貸了。五、如果上法院,千萬千萬姿態放低,也許判個緩刑,那也要你兒子收斂一點,如果再弄到C,C的家長再告一次,緩刑馬上就沒有了。2010-03-1110:18:37補充:所以,我才說要讓法官相信是單純借貸,也有可能是A與B三人長期對C施暴之後,造成C對A與B三人十分懼怕,所以稱為借,實則與勒索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