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一點點小問題 - 法律
By Puput
at 2009-10-14T21:24
at 2009-10-14T21:2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girl101 (我要談戀愛 (B))》之銘言:
: 性別評等教育法
: 第16條
: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 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 一者,不在此限。
: 請問什麼是任一性別?
性別,乃依人類身理外觀性徵為客觀判斷雌雄之區別,或藉科學分析為XY染色體判定。
人類社會中依此判斷標準,大多數人可被區分男性與女性,合稱為兩性;惟仍有少數例
外無法據此區分。
在我國戶政實務僅做兩性性徵區分,彰顯在我國國民個人之身分證字號上。因此,非男
即女,別無他性。
任一 (Alternative),依法學文義解釋方法應係指「或」、「擇一」而言。故綜觀前述
任一性別,解為白話或可作「不論男性或女性」之謂。
到這邊應該不難理解吧!? 不要問句中的英文單字了呦~~~
: 第19條
: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
: 偏見及性別歧視。
: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 請問什麼是非傳統性別?希望可以舉例說明
這邊的括弧標得地方怪怪的...
若是原PO這樣標註做解釋的話,「非傳統性別」:應解釋為男性與女性外的其他性別。
括弧應該括在【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1.非 = 不是 ....應該沒啥好解釋的,作否定繫辭用
2.要解釋的是「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係指依舊有社會觀念,以識字與否、體能、勞作種類、風俗、
民情等等,作為區分標準,套用於進入學習之專門學識領域。
舉例:傳統或許認為理工學科是男生學的,而文商領域是女生學的。
煮菜、下廚房應該是女生的事,但頂尖大廚確是男生。
: 第25條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
: 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
: 款之處置:
: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三、接受心理輔導。
: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請問什麼是身分之改變? 希望可以舉例說明
此處「身分的改變」,係指造成原職權的喪失、變更而言。
舉例:參考因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3、6、8款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第30條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
: 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 請問這邊的行為人是指加害人嗎?
: 如果是 為什麼部統一稱為加害人或行為人呢?
「行為人」之用法在法律上屬於中性詞彙,不帶有任何褒貶意涵,僅是單純冠以動作之
描述。而本條係在規範調查程序,因屬調查即未有定論,故條文以「行為人」之中性詞
彙稱呼。
原PO可以對照一下文章上面的第二十五條即可知曉。上開第二十五條因已調查完畢,認
定所犯事實屬實,而欲對其加以懲處時,條文即用「加害人」之詞彙,以做區隔。
: 如果問的問題有點蠢還請多多包含
: 我是真的看不懂才來發問的
: 不好意思 麻煩大家了 謝謝唷
--
: 性別評等教育法
: 第16條
: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 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 一者,不在此限。
: 請問什麼是任一性別?
性別,乃依人類身理外觀性徵為客觀判斷雌雄之區別,或藉科學分析為XY染色體判定。
人類社會中依此判斷標準,大多數人可被區分男性與女性,合稱為兩性;惟仍有少數例
外無法據此區分。
在我國戶政實務僅做兩性性徵區分,彰顯在我國國民個人之身分證字號上。因此,非男
即女,別無他性。
任一 (Alternative),依法學文義解釋方法應係指「或」、「擇一」而言。故綜觀前述
任一性別,解為白話或可作「不論男性或女性」之謂。
到這邊應該不難理解吧!? 不要問句中的英文單字了呦~~~
: 第19條
: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
: 偏見及性別歧視。
: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 請問什麼是非傳統性別?希望可以舉例說明
這邊的括弧標得地方怪怪的...
若是原PO這樣標註做解釋的話,「非傳統性別」:應解釋為男性與女性外的其他性別。
括弧應該括在【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1.非 = 不是 ....應該沒啥好解釋的,作否定繫辭用
2.要解釋的是「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係指依舊有社會觀念,以識字與否、體能、勞作種類、風俗、
民情等等,作為區分標準,套用於進入學習之專門學識領域。
舉例:傳統或許認為理工學科是男生學的,而文商領域是女生學的。
煮菜、下廚房應該是女生的事,但頂尖大廚確是男生。
: 第25條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
: 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
: 款之處置:
: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三、接受心理輔導。
: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請問什麼是身分之改變? 希望可以舉例說明
此處「身分的改變」,係指造成原職權的喪失、變更而言。
舉例:參考因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3、6、8款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第30條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
: 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 請問這邊的行為人是指加害人嗎?
: 如果是 為什麼部統一稱為加害人或行為人呢?
「行為人」之用法在法律上屬於中性詞彙,不帶有任何褒貶意涵,僅是單純冠以動作之
描述。而本條係在規範調查程序,因屬調查即未有定論,故條文以「行為人」之中性詞
彙稱呼。
原PO可以對照一下文章上面的第二十五條即可知曉。上開第二十五條因已調查完畢,認
定所犯事實屬實,而欲對其加以懲處時,條文即用「加害人」之詞彙,以做區隔。
: 如果問的問題有點蠢還請多多包含
: 我是真的看不懂才來發問的
: 不好意思 麻煩大家了 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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