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可以由第三人提出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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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如果a與b因為車子移車碰撞到,a見到b時有向b道歉並詢問車子維修費用,但b都沒回應他,直到有天b向a要錢,說如果不解決要不要請兄弟出面等語,有第三者c覺得b是恐嚇所以要報警,但詢問a本人,a覺得只是民事糾紛,不要提出告訴,這樣恐嚇是否能由第3人成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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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10-11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倘若無人告發而檢察官知情時,也應主動展開偵查的,將不法之徒繩之於法,以確保社會之安寧,與人民生命、財產之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權利告發)之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故而任何人只要知有不法之情事,都可以依法逕行告發,請檢察官展開偵辦的。本案第三者C,知情B向A進行恐嚇,自然可以依法提出告發,檢警受理受,當應展開偵查。檢察官偵查終結,若認定有犯罪之事實,應依法對B提起公訴,全案移請刑事法官審理�
Andrew avatarAndrew2013-10-09
沒意義~一般來說恐嚇檢察官會問是否造成心生恐懼如果本人說沒有根本不會成立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10-07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罪實非『須告訴乃論』之規定範圍第三人自得依實向警檢單位告發但版主覺得如此對a有何助益?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