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清楚每天都上班還要補班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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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公司實施兩週80小時工時制
較勞基法第30條所規定之兩週84小時法定工時制少4小時
合計一年內正常工作時間少104小時(4小時*26雙週)
約為13天(104小時除以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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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尚餘6日未調移休假
本公司得視經營管理需要擇6日星期6令員工補行上班
以特別休假抵充或以48小時加班抵充。

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3-10-11
一、你們公司的上班型態是移調週休二日制: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出勤五天,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110日。(以勞動基準法之工時標準,但比照公務人員的行事曆出勤)。調移國定假日13日均攤於出勤日52(星期日)+52(星期六)+6(國定)=110
二、【擇6日星期6令員工補行上班】:(定在年度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般移調週休二日制公司都是這樣,沒得福利太好多休6天,老闆符合法規最低標準就好。
三、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算生意不好時人力需求低,凹你特休抵充。 四、【以48小時加班抵充】:這就凹很兇,加班是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依規定要加給的。
五、結論:週休二日公司假期常態2天,好安排個人休閒活動,雖然凹佔勞工便宜,也沒什嚴重違反法令規定,比一般小公司沒制度、違規多,已經是比上不足比下要滿意了。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真的有委屈時,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勞動檢查機構。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
祝你順利!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10-11
這提問怪怪的... 19天是法定國定假日,紀念日.民俗節日..
資本家經營企業講求獲利,對於成本錙銖必較, 所以實施週休二日制時,以13天調移補班,這是合法要求.(未超過法定工時)
另外6天是必定要休的假, 如果經勞資協商未休假而上班, 應加發一日工資,豈有以特別休假抵充之理? 這6天是公司必須給員工, 不是員工要給公司. 天地顛倒了嗎?
恐怕是樓主未辨明公司行事曆說明, 自行節略而po文吧? 如果公司整年放了110天假日,則當然可要求19個國定假日都調移..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10-09
別太超過就好~~~~~~~
至少工作有錢賺~~~~~
步向讀書還要花一堆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