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一個民法基本問題-已解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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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成分,是否有"物權"存在?

我之前唸的東西,提及物的成分沒有結構獨立性,沒有物權之適用。
(修改一下,不能為物權之客體,可能會好一些。)

可是811又說,動產和不動產附合之後,視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
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那不動產所有人取得的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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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1-04-06
取得一個不動產所有權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1-04-10
你也可以說原本不動產所有人他本來就有不動產所有權
所以形式上來看 他沒有多取得另一個所有權
Elma avatarElma2011-04-14
感謝,所以811的重點是動產所有人的權利消滅的意思?
Jack avatarJack2011-04-14
yes 對於物權無法主張
Yuri avatarYuri2011-04-17
不然油漆都漆到別人家的鐵門 還叫他尻下來還你 勞民傷財
這時候就需要擦屁股的制度 不當得利出動了
Carol avatarCarol2011-04-21
感謝感謝,就是剛好看到816那個地方,感恩阿,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