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有關公然侮辱和影射罵人的法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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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前男友在六月二十日他的臉書網誌上公然罵我三字經.(X你娘.瘋子,他x的.去死等言詞)雖未指名道姓,但在網誌下方留言處,有前男友我表妹的對話:對話如下:表妹:你.......怎麼啦?發生什麼事情了??前男友:妳說還有誰啊~~表妹:ㄜ..不會我想的那個吧.........??前男友:就是他~~不知道又要幹嘛~還打去我公司充當我客戶問我的事?表妹:為什麼要這樣呢?真是的............以上想請問有經驗的大大和懂得法律的專業人士,像這樣的影射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嗎?因為我表妹根本跟他不算熟,也不清楚他的情史和交友狀況,唯一共同認識的人也只有我,而我也確實在六月19日因有重要的事找他才不得已打去他的公司,所以他和我表妹的對話是否就是最好的證據?不然難道任何人只要不開心就可以在網路上發表傷害他人的不當言論嗎?只要懂得不指名道姓就好,那我們這些莫名其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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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1-09-14
公然污辱罪並不以指名道姓為判斷依歸不需要指名道姓也可以成立公然污辱罪的以你的文來說只剩下[公然]這個狀況是否成立了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依照你的文來說不特定人雖然看見了這些字眼但是無法跟你做連接並不可以貶低你的地位多數人依據大法官解釋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目前你的文只有一個表妹是特定人尚達不到多數人的情況依據我的看法目前你的情狀並沒有達到公然污辱罪的情形如果有數個網友都可以知道這些字眼他在罵的是你那就有機會成立了不需要自認倒楣尚可以依據民法195條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與損害賠償2011-09-1609:05:08補充:侮辱罪之被害人須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