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資遣員工,表現不佳 - 法律
By Suhail Hany
at 2013-10-06T00:00
at 2013-10-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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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員工非常不尊重老闆,越權,想資遣他99•3•1上班請問資遣費要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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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自我意勢,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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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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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3-10-08T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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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平均月薪資4萬
4萬*0.5基數*(3+?/365)年資
=6萬
99/3/1~102/10/6
年資3年+零星天數
我只算到9月底,你看10月幾號資遣他,就把零星天數代入(這是新制算法)
如果你要比照舊制,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也是可以的,優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不違法。
公式:平均月薪資*0.5基數*年資=資遣費
資遣費資遣日後30天內應給勞工
非自願離職證明
未休特休換算特休代金
應提前30天預告資遣,若怕有小動作,直接當日資遣,給30天預告工資。
若是上班時間喝酒,可以合法解僱方式開除,不需資遣。
2)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
定發給。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第 24 條 (特別休假之意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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