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問題)我同事要被變成工讀生了!!
想請問各位利害的大大我同事在公司服務有十幾年了!因為日前犯了工作上的錯誤,所以老闆居然說要把她降為約聘人員!!這樣她不就不是正職員工了??所有的年資福利都會被成為“零”?!說實在的,她犯的錯誤是可以修正而且完全不會危害到公司的權利!結果公司居然要把這服務十多年的員工降成約聘的工讀生身分!想請問,她可以要求公司給她遣散費嗎?雖然公司並沒有要資遣她,但是把她變成工讀生!這應該算是變相的資遣吧?她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真的讓人很生氣耶!感覺自己在公司也很沒有保障了!(本身服務也快滿10年了!)拜託專業人士解答一下吧!已更新項目:請不要來別人的問題裡打廣告!缺德!2 個已更新項目:照王哥所講的,法規沒有「正職」、「工讀生」,但是我們公司就是有這種名詞呀!而且,我們公司正職員工福利有年假,年終,國外員工旅遊!而約聘的工讀生什麼都沒有!作幾天工算幾天錢!三個月一聘,沒續約就得離開公司!一點都沒有保障耶!你說的[定期契約改不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改定期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條,均不影響工作年資計算],那三個月到了!公司不跟我同事續約了!遣散費是可以拿得到嗎?聽人家說勞動基準法通常是保障勞工這邊的,怎麼聽你這樣一講!勞工一點都沒受惠呀?
網友回覆 3
- Iris
勞動基準法是保護勞工,但是主管機關勞工局的態度,卻是很糟想請問各位利害的大大我同事在公司服務有十幾年了!因為日前犯了工作上的錯誤,所以老闆居然說要把她降為約聘人員!!>> 不可以片面更改勞動契約, 你同事可以提出勞資爭議協調想請問,她可以要求公司給她遣散費嗎?>> 可以,因為公司片面更改勞動契約
- Todd Johnson
你是正職人員
想轉成契約工理當先資遣你,再重新談所以~老闆沒給你資遣費的話,就是老闆違反,直接去告他吧反正都變契約工了,這種工作很好找的 - Irma
請勿亂用名詞,法規沒有「正職」、「工讀生」勞動契約區分: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勞雇之間約定之工作期間,有指定開始ㄖ期及結束ㄖ期,契約期限屆滿前,勞雇雙方須重新協商是否簽訂新契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張不續約 不定期契約:勞雇之間約定之工作期間,只有指定開始ㄖ期,沒有結束ㄖ期。除契約內有約定解除契約方式,否則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定期契約改不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改定期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條,均不影響工作年資計算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僱主依此條款解除勞動契約,才須給付資遣費。勞工自主離職,無權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雇主依此條款解除契約〈開除〉,勞工無權主張資遣費「她犯的錯誤是可以修正而且完全不會危害到公司的權利」 只要有犯錯,絕對影響到公司正常運作,差別在於影響程度的嚴重性,雇主當然可以依公司工作規則之獎懲辦法懲處,情節重大者,不但可以依上述第十二條逕予開除,甚至可以依法向該違犯錯誤員工求償損失雇主僱用勞工,是要勞工敬業工作,以最低成本,協助雇主獲取營業上最大利益。一旦發生失誤,自己懊惱,僱主也非常生氣。與其硬碰硬,意氣用事離職,何不退一步想,僱主並沒有將你解雇,至少目前不會失去收入,認真努力工作,哪裡跌倒從哪裡爬起來,讓雇主知道你是負責任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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