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職的話關於契約期限的計算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是這樣子
小弟的家人最近找到新工作
打算離開現在的公司

不過是這樣子的
公司的契約是三個月換約一次
就是換約之前要先簽個自願離職書結束現在的契約
然後再簽一個三個月的契約
直接續約不就好了嗎
不過總覺得這個步驟挺多餘的


查了一下,未滿三個月提離職不需要先預告
可以直接走人
不過在像這樣子續了第二次約之後過了十天
在法律上的認定是只有十天的契約
還是會把之前的也算進去,這樣子的話就必須提前告知了
另外公司有一條交接未滿十天直接離開者有懲罰
不過這應該只是公司隨便定來嚇人的而已吧

--

All Comments

Agnes avatarAgnes2017-11-05
三個月一簽違反勞基法機率不小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7-11-09
就....規避勞基法......就醬.......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7-11-09
避免給離職金?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11-12
老板腦子正常沒事不正常我看過跟會計要錢被抖帳出來的 XD
Kelly avatarKelly2017-11-15
PS.腦子正常的老板會寫好玩唬不過就算了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7-11-18
1) 換約自填離職、再重新受僱,除非有雙方事先約定,這年資
前後應該無法併計 2) 交接求好聚好散,會看工作內容哪些必
須協助處理,依天數有沒有滿做為交接完成依據,若無滿天數進
行懲罰,未必理由正當。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11-22
所以實際工作多久? 中間有無間隔? 有間隔又是多久?
Ursula avatarUrsula2017-11-24
超過三個月就提前預告,該怎樣就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