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有與人發生擦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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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3年6月5號上午9點25分我們順路沿軍福13路右轉環中東路,要往豐原的路上到豐原沒多久突然警察打電話來詢問這台車的車牌號碼,在問說有經過這條路嗎?我說有呀!怎麼了嗎?警方說我們在這條路上有和一台機車發生擦撞,我說有嗎?我們在車子裡的人完全不知道,當我得知這個消息之後我馬上趕回現場,到現場後我看到一台交通事故警車跟一台機車在現場,我下車查看後對方的態度非常的差說還說沒撞到,我檢查車子看車子右後方有一點輕微的擦傷警方就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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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the avatarFaithe2014-07-19
關於肇事逃逸的部分,不知您是否有行車紀錄器或其他有利的證據能證明,車禍發生時,車子裡的人情況。當下真的不知有車禍發生,無逃逸之意。否則對我方是比較不利的。建議先去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釐清雙方肇事責任,賠償是依肇事的責任比例而論。醫療費可協助對方申請我方強制險理賠,其理賠金額視為我方賠給對方的一部分,剩餘的理賠對方也得提出相關佐證,並非由對方亂開價。責任釐清後可至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免費調解,亦可請當初
Andy avatarAndy2014-07-20
這里很不錯aaashops。com老婆很喜歡乩侸农唙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07-17
1.發生車禍要報警處理.不可自行駛離現場.若自行駛離現場.而且對方有受傷.已構成肇事逃逸罪.刑法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