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個人名義匯一筆資金約五十四萬新台幣給一家公司購買物品,對方有開立PI(proformaInvoice)給我證明我有要跟他採購此一商品!並有協議交貨日期期限到對方就躲著不回應後來才跟我自首以挪用我所有的錢並沒有去買貨(此段是電話中承認我並無錄音)請問:1.後來查出此公司是以他父親作為人頭公司,這樣我告他會有用嗎?2.簽訂PI是由他父親擔任人頭的公司發的,但業務承辦人為他(詐欺我的人)發的,這樣我能告他什麼?我可以找出許多人來證明此公司所有業皆��
我可以告他侵占或詐欺嗎?及相關費用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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