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內衣公司上班,上班時間是早上8:30-17:30,我們是計件的,但公司規定一定要車到要求的數量才能下班,那是我们一天的工資,有的人17:30下班就被扣薪資500元,有人打卡6:28下班也被扣500元,公司要求車的數量沒有達到每月還要被扣2000-2500薪水,這是全包括在薪資17280元裡面,每天工作到18:30都不能算加班,他的薪資17280減掉績效獎金2000元再減掉全勤2000元等於13280才是我們的底薪,每月車不到規定的數量每月都要被扣2000-2500元,這樣它符合勞基法規定嗎?
我想要向勞工局申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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