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向勞工局申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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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內衣公司上班,上班時間是早上8:30-17:30,我們是計件的,但公司規定一定要車到要求的數量才能下班,那是我们一天的工資,有的人17:30下班就被扣薪資500元,有人打卡6:28下班也被扣500元,公司要求車的數量沒有達到每月還要被扣2000-2500薪水,這是全包括在薪資17280元裡面,每天工作到18:30都不能算加班,他的薪資17280減掉績效獎金2000元再減掉全勤2000元等於13280才是我們的底薪,每月車不到規定的數量每月都要被扣2000-2500元,這樣它符合勞基法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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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erie avatarValerie2010-11-23
工資認定疑義: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