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職業災害的相關問題。 - 法律
By David
at 2012-12-07T00:00
at 2012-12-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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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於乙公司任職,有加入勞健保,但是因為工廠設備老舊,而不幸踩空而發生職業災害,乙公司於事後也不聞不問,試問:1:甲能採取哪些法律途徑?(試舉民法,刑法,其他相關的勞動法規回答)2:假設時間經過快屆滿兩年,甲又能採取哪些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因為這是朋友的事,他對法律的保障都不懂,而我所知道的有限,所以拜託法律人來幫忙回答這些問題,這不是學校作業,而是小弟現在遇到的問題)感謝回答的朋友們,您熱心的回答,會幫助到許多弱勢勞工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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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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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2-12-11T13:08
at 2012-12-11T13:08
職災的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即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沒有過失,勞工仍然可以依勞保條例及勞基法請求補償;另一方面,勞工即使有疏失,除非是違法的行為,否則也不妨害其勞保與勞基法的請求補償權利。
如果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勞工除了前面的勞保及勞基法補償之外,還可以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向雇主提起民事賠償要求。另外,依民法第192條至民法第195條規定,倘若勞工因為雇主的侵權行為而職災受傷時,得請求: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如減少之工資或因此殘廢而不能工作之工資;二、「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如醫療費用等;三、精神損害之賠償,如因此而造成的心理上障礙。如果死亡時,則其父母、子女或配偶可請求三種賠償:一、殯喪費;二、法定義務扶養人之扶養費;三、精神損害賠償。其額度則由法院衡量當事人之實際狀況判定,如經濟狀況、薪資高低等。
刑事責任:
至於雇主的刑事責任,勞基法中對於雇主沒有盡到職災補償責任的罰則,只是課予行政罰緩而已。但是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因為雇主在安全衛生設備上的過失,造成勞工三人以上職災或有勞工死亡的話,雇主必須負擔刑事責任(不過勞工安全衛生法有其適用範圍的問題)。因僱主過失而導致職災之勞工,另可依刑法過失傷害罪,向雇主提起刑事訴訟。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過失的舉證責任轉移」是什麼?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對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於權利發生事時,原告須負舉證責任,倘若無法舉證,即會有受敗訴的可能。除了無過失責任的職災補償之外,如果在雇主有過失的情形下,勞工還可提起職災過失的民事賠償訴訟,可是職災現場常是雇主的私有財產範圍,勞工不容易取得過失的證據,所以現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舉證責任轉移至雇主,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自己沒過失,才能免除職災賠償。
提出告訴是否也可同時請求賠償? 民刑事之司法救濟程序並不相同,且獨立存在。提出告訴無法同時請求賠償,請求民事賠償應另外循求民事救濟途徑為之。
除非告訴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法院時,被害人才得於該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求民事賠償。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4月26日正式上路,不僅將未加入勞工保險的職災勞工列入保護範圍;更明文規定未來勞工發生職災時,可向勞工保險局申領5年的生活津貼;勞工因職災所產生的損害,雇主「應」負起賠償責任;若有訴訟情形,並將破除以往勞工舉證上的困難,本法規定「應」由雇主擔負舉證責任,而且職災勞工也可以申請輔助訴訟費。勞工局強調,本法還賦予職災勞工對於資遣費及退休金可擇一行使請求權的權利,補強了舊有法制的漏洞,為勞工帶來利多消息。 台北市勞工局檢查處表示,為配合執行本法,已擬具多項因應措施,包括:「開辦免費教育訓練宣導課程」,以具輔導事業單位建立勞工安全防護的自主管理機制;「實施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專案檢查」,以輔導及要求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規定、協助職災受傷的勞工及其家屬申請補助,以及殘障情形的通報等。 台北市勞工局並呼籲,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如有法令相關問題,或需要時協助,可電洽第五科(02)2597-8935,或進入勞動檢查處網站(doli.Taipei.gov.tw)查詢。
職業災害期間是否有法律追溯權?
當然有。刑事部份為半年內提出,民事部份有二年期限,過了期限就等於放棄權利。
By Ivy
at 2012-12-07T22:34
at 2012-12-07T22:34
不會因為員工受傷而讓員工休假 也是會叫員工來上班
(公司會說休假可以 但是當天不記薪 全勤也沒有)
我曾經也是受害人之一
所以在當時我們也不知道可以透過哪些管道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所以 在當時 也包含現在 員工受傷 沒有公傷假
(公司的理由是 我們有來上班有錢 要休假就是沒錢領)
我想順便問 乙公司是在中鋼裡面承包工程的公司 據我所知 裡面的外包公司
幾乎都沒再按勞基法的規定下去經營的 我要問的是 外包公司不受勞基法的限制嗎?
而裡面的員工 有受勞基法的保障嗎?有什麼救濟方式?!
By Ida
at 2012-12-10T18:06
at 2012-12-10T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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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12-12-11T06:13
at 2012-12-11T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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