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8月進入A公司擔任基層業務工作乙職,並簽署競業條款(內容不是很清楚,只記是二年)。我於2011年9月底離職,隔月進入B公司工作。如今收到前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一共收到兩封,主旨不太一樣。第一封:為代當事人A公司函請台端立即停止散佈任何有損A公司名譽之言論,且不得有任何洩漏A公司秘密之行為;另應於函到14日內停止競業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台端之民,刑事責任。(這一封的受文者是我現在的老闆和我)第二封:為代當事人A公司函請台端立即停止散佈任何有損A公司名譽之言論,且不得有任何洩漏A公司秘密之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台端之民,刑事責任。(這一封的受文者只有我)第二封不但少了紅體字部份,還加貼了一張便利貼寫著:不好意思,此封才為正確的律師函。讓我有點搞不清楚。再補充一下他的說明:一、本律師受��
我收到前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說我違反競業條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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