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個資被公司盜用查ETC - 法律
By Isla
at 2014-05-30T00:00
at 2014-05-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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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公司未經我同意盜用我的ID進入ETC查我上班路線,
本身自己是業務(快兩年),所有過路費都是公司出費用,
但未經我許可也沒簽過任何同意書讓他們私下查詢。
最近當我知道這件事的時候,公司還理直氣壯的說,
既然是公司費用應有查的權利,
汽車是我名下,身分證號碼也是個資。
試問:
1.公司這樣未經我同意,犯法嗎?
2.如果我要提告要什麼樣的證據?(我已請遠通公司幫我查IP.APP紀錄,要時間未出來)
3.如果我今天豁出去不幹了,我可以賠償嗎?
已更新項目:
1.我並無交付任何車籍資料給公司。
2.公司在我不知情下用我ID去查詢。
我並不是不願意讓公司我的業務範圍,但未經過我同意,
ETC紀錄也不用一定要用到"盜用"才可以查詢。
如果公司告知我一定自行拉紀錄繳交公司,
我生氣地點在於未告知。
公司未經我同意盜用我的ID進入ETC查我上班路線,
本身自己是業務(快兩年),所有過路費都是公司出費用,
但未經我許可也沒簽過任何同意書讓他們私下查詢。
最近當我知道這件事的時候,公司還理直氣壯的說,
既然是公司費用應有查的權利,
汽車是我名下,身分證號碼也是個資。
試問:
1.公司這樣未經我同意,犯法嗎?
2.如果我要提告要什麼樣的證據?(我已請遠通公司幫我查IP.APP紀錄,要時間未出來)
3.如果我今天豁出去不幹了,我可以賠償嗎?
已更新項目:
1.我並無交付任何車籍資料給公司。
2.公司在我不知情下用我ID去查詢。
我並不是不願意讓公司我的業務範圍,但未經過我同意,
ETC紀錄也不用一定要用到"盜用"才可以查詢。
如果公司告知我一定自行拉紀錄繳交公司,
我生氣地點在於未告知。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Edith
at 2014-05-30T23:59
at 2014-05-30T23:59
如果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特定目的之搜集,不違法。
如果沒有,當然就違反第19條。
二、證據的部分請自行舉證
三、在損失部分除非能夠舉證損失金額,不然很難要求賠償。
四、濫用個資者會負什麼法律責任?違反第19條部分,可用第47條,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5萬到50萬元罰鍰。本案是ETC查詢所以是交通部要認定裁罰。
By Agatha
at 2014-06-03T23:52
at 2014-06-03T23:52
你知道嗎?網站訪問流量的第一來源竟是搜尋引擎之網站排名SEO!!企業該如何做好部落格行銷呢?知識家行銷呢?網站排名呢?網路行銷呢?全方位的網路行銷能帶來哪些好處呢?如何在茫茫人海中對你有印象?對你的產品有印象?熟悉你的品牌?要如何在琳瑯滿目的商品購買你?決定買你?喜歡持續購買你呢?要如何在眾網路平台中看見你?釘睛於你呢?品牌忠誠於你呢?網路無所不在,看不見你的訊息都難!眾智數位科技具有網路行銷十多年的經驗!歡迎您隨時來電詢問~。。眾智數位科技有限公司。。SEO_line_App行銷(眾智數位)
By Thomas
at 2014-05-30T14:09
at 2014-05-30T14:09
雖然車輛為個人私有,一旦用來處理公務,且「所有過路費都是公司出費用」,該車輛已不純屬私有財產,歸類為「公務用車輛」
公務用車輛,並不限制必須是「公司所有」之車輛。所以,凡屬「公務用車輛」,公司有權查明該車輛使用狀況
當你任職時,公司要辦理投保及薪資給付,自已已將身分證字號給予公司;公司要繳納過路費,你必須提供車輛牌照號碼給公司。身分證字號、車牌號碼都是自己提供給公司,何來盜用
只要公司舉證「公司繳納該車輛長期費用證明」,又無擅自洩漏給第三人知悉或提供第三人使用,就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反的,法院裁定公司未違反個資法,公司除可依損害公司名譽將你開除外,尚可請求法院追訴「誣告」罪責
By Daph Bay
at 2014-05-31T06:12
at 2014-05-31T06:12
查遍個資法,這樣是無法可罰!
2.如果我要提告要什麼樣的證據?(我已請遠通公司幫我查IP.APP紀錄,要時間未出來)
查遍個資法,這樣是無法可罰!
3.如果我今天豁出去不幹了,我可以賠償嗎?
可以請舉證,你損失了什麼?沒損失嘛。
公司既沒散播你的個資,你也無損失,那犯了什麼法?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4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43條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
之。
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45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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