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約兩年前在工作的地方認識前雇主,他表示願意給我比現在更好的上班條件,希望我能轉而為他的餐廳服務。結果工作不到3個月因雇主討論事情總是怒目相向,所以決定離職,但離職前公司曾委託我買溫度槍,但在我離職時!雇主要求我退還這筆費用,而且當月9天的薪資也不會給我(我的月薪45000)。我氣不過!離開了~兩年後的今天,法院傳我去,告訴我這件事,對方提出侵占的告訴!!!各位大大,我該怎麼辦?會不會坐牢ㄚ?有人可以教教我嗎。謝謝!
我被前雇主告侵占3500元?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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