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騎車被停在一旁的自小客車突然開車門撞上,
幸好已經離紅燈很近,我的車速很低,所以並沒有飛出去,
當時非常疼痛,幸好驗傷結果只是胸腹手腳挫傷。
當時我要叫警察,他告訴我說事情都發生了,叫警察也沒有用。
當時我已經被嚇到整個魂都快飛了....所以就聽他的話沒叫警察。(之後十分後悔><)
我第一次問她有無名片時,他說:我沒有名片,我留給你電話和名字就好了啦!
於是我就拿出手機把資料記下來。
在記下來的過程當中,我突然看到她穿著制服,並想到他會不會留假資料給我。
便隨口問他,請問你在那裏上班?
他回答:南山人壽。
我問:南山人壽!?那應該不會沒有名片吧?
他才很心不甘情不願的把名片拿出來給我。
最後,我跟她說我會去驗傷,之後用電話跟他聯繫關於醫療賠償的部分。
過了幾天,我越想越不對,便去交通大隊備案。
等我做完談話紀錄之後,警員打電話給她,
她說:我有報案啊!
警員去找出來,她真的有報案。
她又接著說:我在她面前報案,我不知道他在害怕什麼?就逃逸了。
我聽了當場傻眼。
之後電話跟他談醫療的部分,他口氣都很不好。
前天我們上調委,調解破局。
於是我下午就去交通大隊告她過失致傷。
但是警員跟我說,那他會先開我逃逸的單子,吊扣駕照三個月。
我問他逃逸的構成要件為何?
他說:
1.我沒有留資料給對方。
2.我沒有請警察來處理。
我接著問:那不是他應該自己跟我要資料的嗎?而且我已經跟她說,我會驗傷電話聯繫她。
並說:我如果要逃逸,當初我就不會自動來警局備案了。
請問,我這樣真的算逃逸嗎?
那是不是以後出車禍,我就假裝和解,得對方走,我馬上叫警察,對方就是逃逸了?
衷心懇求大家的幫忙。(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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