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問侵佔金錢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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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先生有四名子女(兩男兩女)於民國97年間分配每人各一百萬,其中二姊要將100萬留在老家給兩位弟弟的小孩念書,大姊聽到消息後說要在台北市買房子,因此在民國97年間將此100萬借走,並向弟弟及二姊本人說:「三年後,小弟的女兒要念大學,我會還這100萬」。三年後(即今年民國100年)小弟向大姊催討,大姊不還,小弟手上握有向大姊催討的錄音帶,並有銀行轉帳證明,這樣可否向地方法院告發大姊侵佔,很急,請盡快回覆,感謝大家!...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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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avatarAnthony2011-07-27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黃老先生有四名子女(兩男兩女)於民國97年間分配每人各一百萬大姊聽到消息後說要在台北市買房子因此在民國97年間將此100萬借走並向弟弟及二姊本人說:「三年後,小弟的女兒要念大學,我會還這100萬」三年後(即今年民國100年)小弟向大姊催討,大姊不還當初大姊是以��
Tom avatarTom2011-07-29
侵占?這應該你和你大姊之間「金錢借貸」的關係吧!你應該向法院提起民事「返還借款」的訴訟,而非向地檢署或法院提起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