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可以控告代書刑事嗎 - 法律
By Thomas
at 2016-08-15T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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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推文交錯一團亂,補充說明
: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
: 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
: 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 ,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
: 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
: ,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
: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號判決
: 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 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 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得請求返還之範圍,固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 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本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參照)
: ,惟於審酌對方所受之利益時,如無客觀具體數據可資計算,
: 請求人所受損害之數額,未嘗不可據為計算不當得利之標準。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 號
: 法律問題: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 10 年,後為乙發現。乙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 ,訴請甲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甲為 5 年之時效抗辯,是否有理
: 由?
: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略)。
: 乙說:肯定說。
: 租金之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 126 條所明
: 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
: 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
: ,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
: 法則,請求返還。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 5 年
: (參照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730 號判例及 65 年度第 5 次
: 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66 年度第 7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 、95 年度第 1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基此,該相當於租金之損
: 害金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乙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
: 還。
: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
: 審查意見:採乙說。
: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 從最高法院判例到判決,又到高等法院座談
: 我不知道,要證明損害額從何而來?
: 況不當得利依某學說尚有舉證責任減輕之論
嗯........簡單講的話,個人認為這一塊求償不易,比較像是合約上的漏洞被鑽.
用比較具體的比喻好了...
1.A 委託 B 賣房,約定交易成功,A要給B 1000 元仲介費,
然後約定一天房子沒賣掉完成簽約,B要罰1元給A.
2.B 發現 A 的房子,若租出去的話,一個月可以收益 200元
遠比罰金便宜,於是就寧可讓委任契約拖著慢慢走,
一方面找買家買房
一方面把房子給租出去,賺這空檔的錢,並且繳交相當的罰金.
給 A .
這個案子的背景,大概推測是這樣子.
那 A 有因賣房拖延所造成的損失,在委任契約有相當的彌補條文,沒有爭議.
但是是否有減損A租房的收益?? 又該請求多少??
這就 有的討論了,
畢竟合約主體是賣房,若房價因出租而形成賣價損失,可以討.
但未有賣房損失,而仲介透過時間差所創造出來的額外收益,
是否又應該要給付給A ?
又, 換個角度來看,大家去澎湖,大概都是租車在玩吧....
那好吧,假設租車是一天200元.
有一個聰明人,就去租了車,然後去送貨,賺了1000元.
租車行是否可以主張
不行不行 ,我租你車是租給你去玩,不是租給你賺錢操我的車,
你要再付我你租車送貨所賺到的錢.
--
: 推文交錯一團亂,補充說明
: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
: 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
: 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 ,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
: 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
: ,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
: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號判決
: 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 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 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得請求返還之範圍,固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 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本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參照)
: ,惟於審酌對方所受之利益時,如無客觀具體數據可資計算,
: 請求人所受損害之數額,未嘗不可據為計算不當得利之標準。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 號
: 法律問題: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 10 年,後為乙發現。乙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 ,訴請甲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甲為 5 年之時效抗辯,是否有理
: 由?
: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略)。
: 乙說:肯定說。
: 租金之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 126 條所明
: 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
: 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
: ,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
: 法則,請求返還。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 5 年
: (參照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730 號判例及 65 年度第 5 次
: 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66 年度第 7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 、95 年度第 1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基此,該相當於租金之損
: 害金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乙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
: 還。
: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
: 審查意見:採乙說。
: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 從最高法院判例到判決,又到高等法院座談
: 我不知道,要證明損害額從何而來?
: 況不當得利依某學說尚有舉證責任減輕之論
嗯........簡單講的話,個人認為這一塊求償不易,比較像是合約上的漏洞被鑽.
用比較具體的比喻好了...
1.A 委託 B 賣房,約定交易成功,A要給B 1000 元仲介費,
然後約定一天房子沒賣掉完成簽約,B要罰1元給A.
2.B 發現 A 的房子,若租出去的話,一個月可以收益 200元
遠比罰金便宜,於是就寧可讓委任契約拖著慢慢走,
一方面找買家買房
一方面把房子給租出去,賺這空檔的錢,並且繳交相當的罰金.
給 A .
這個案子的背景,大概推測是這樣子.
那 A 有因賣房拖延所造成的損失,在委任契約有相當的彌補條文,沒有爭議.
但是是否有減損A租房的收益?? 又該請求多少??
這就 有的討論了,
畢竟合約主體是賣房,若房價因出租而形成賣價損失,可以討.
但未有賣房損失,而仲介透過時間差所創造出來的額外收益,
是否又應該要給付給A ?
又, 換個角度來看,大家去澎湖,大概都是租車在玩吧....
那好吧,假設租車是一天200元.
有一個聰明人,就去租了車,然後去送貨,賺了1000元.
租車行是否可以主張
不行不行 ,我租你車是租給你去玩,不是租給你賺錢操我的車,
你要再付我你租車送貨所賺到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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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6-08-17T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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