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產權問題 - 法律
By Gilbert
at 2017-02-04T00:11
at 2017-02-04T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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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家兄在民國99年的時候,由於當時經濟有困難,無法繼續繳納房貸而決定要出售
媽媽因為想說賣給別人不如賣給自己人,就說服我把房子給買下,承接後面的房貸債務
(當時剩下來的房貸+信貸約260萬)
而在銀行業的姊夫建議我找代書來處理,看能不能閃過贈與稅(還是增值稅我忘了)
當時因為年紀小不懂這些,一定都聽代書的來處理
後來過戶也是順利完成了,開始了小弟的房貸人生
結果7~8年後,由於我需要用到錢,所以要把房子給賣掉
(這段期間幾乎都在出租,房租都給媽媽當孝親費)
但是哥哥現在竟然來跟我說當初這間房子他是轉移給我繼續繳房貸,不是賣給我
所以賣掉房子之後,大家要坐下來談怎麼分?
中間談的過程不再贅述,只能說我盡量以和為貴,退讓到只拿30~40%的差額
讓我哥哥拿60~70%,但是他仍不滿意,感覺還要我吐錢出來
小弟我覺得無論是談判結果如何,我想知道一下我在產權這部份有任何瑕疵嗎?
因為我看了一下我手上的文件,手上有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以及買賣合約
買賣合約上的簽名跟金額(320萬)都是代書寫的,緣由不可考,但是蓋章都是我們的章沒錯
另外一份非屬贈與證明申請書上的簽章則都是雙方本人簽章無誤
請問如果我哥說買賣合約不是他親筆簽名,告到法庭上,會導致這房子到最後不是我的嗎?
小弟我個人的經驗是房地產買賣登記,權狀/印章/印鑑證明缺一不可
所以如果這筆房產能夠順利登記在我名下,那就代表合法轉移了
至於那份都不是雙方親簽的買賣合約書,我google了一下
應該是當時代書為了規避贈與稅所做的文件,因為我看到我的申請書上有寫到
"因雙方係二等親以內親屬關係,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但書規定
檢具買賣契約及已支付價款證明,請准予核發非屬贈與證明,俾辦理過戶"
麻煩各位大德給予解惑,感恩不盡
--
家兄在民國99年的時候,由於當時經濟有困難,無法繼續繳納房貸而決定要出售
媽媽因為想說賣給別人不如賣給自己人,就說服我把房子給買下,承接後面的房貸債務
(當時剩下來的房貸+信貸約260萬)
而在銀行業的姊夫建議我找代書來處理,看能不能閃過贈與稅(還是增值稅我忘了)
當時因為年紀小不懂這些,一定都聽代書的來處理
後來過戶也是順利完成了,開始了小弟的房貸人生
結果7~8年後,由於我需要用到錢,所以要把房子給賣掉
(這段期間幾乎都在出租,房租都給媽媽當孝親費)
但是哥哥現在竟然來跟我說當初這間房子他是轉移給我繼續繳房貸,不是賣給我
所以賣掉房子之後,大家要坐下來談怎麼分?
中間談的過程不再贅述,只能說我盡量以和為貴,退讓到只拿30~40%的差額
讓我哥哥拿60~70%,但是他仍不滿意,感覺還要我吐錢出來
小弟我覺得無論是談判結果如何,我想知道一下我在產權這部份有任何瑕疵嗎?
因為我看了一下我手上的文件,手上有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以及買賣合約
買賣合約上的簽名跟金額(320萬)都是代書寫的,緣由不可考,但是蓋章都是我們的章沒錯
另外一份非屬贈與證明申請書上的簽章則都是雙方本人簽章無誤
請問如果我哥說買賣合約不是他親筆簽名,告到法庭上,會導致這房子到最後不是我的嗎?
小弟我個人的經驗是房地產買賣登記,權狀/印章/印鑑證明缺一不可
所以如果這筆房產能夠順利登記在我名下,那就代表合法轉移了
至於那份都不是雙方親簽的買賣合約書,我google了一下
應該是當時代書為了規避贈與稅所做的文件,因為我看到我的申請書上有寫到
"因雙方係二等親以內親屬關係,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但書規定
檢具買賣契約及已支付價款證明,請准予核發非屬贈與證明,俾辦理過戶"
麻煩各位大德給予解惑,感恩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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