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一公寓於今年1月出租,租約為期一年
但7/2房客突然主張因捷運施工的噪音造成精神壓力,無法繼續承租
希望在7月底解除契約,並表示有依照法律提前一個月告知
捷運施工是在承租前幾年就已經開始,並不是今年才突然開始施工
房客在承租時即已知道此狀況,並非房東故意隱瞞
有些租約中會寫明提前解約需支付一個月的租金賠償,
但因家母購買的契約中未註明提前解約的處理方式,因此房客不願意支付賠償
房客提前解約造成家裡不小的負擔,許多計畫因此生變
請問是否有什麼法律條文可以要求房客賠償房東的損失?
--
但7/2房客突然主張因捷運施工的噪音造成精神壓力,無法繼續承租
希望在7月底解除契約,並表示有依照法律提前一個月告知
捷運施工是在承租前幾年就已經開始,並不是今年才突然開始施工
房客在承租時即已知道此狀況,並非房東故意隱瞞
有些租約中會寫明提前解約需支付一個月的租金賠償,
但因家母購買的契約中未註明提前解約的處理方式,因此房客不願意支付賠償
房客提前解約造成家裡不小的負擔,許多計畫因此生變
請問是否有什麼法律條文可以要求房客賠償房東的損失?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