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問題 - 詐欺
By Edward Lewis
at 2010-10-26T11:49
at 2010-10-26T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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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lsion (Reversi)》之銘言:
: ※ 引述《crab0710 (野生蘋果樹)》之銘言:
: : 要約書應記載事項; 1. 契約審閱期間 2. 不動產買賣標的 3.承購總價款、付款條件
: : 及其他要約條件 4.要約之拘束 5.要約撤回權 6.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間
: : 7.要約之生效
: : 房屋仲介 業者擬定之要約書,如未記載內政部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
: : 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 : 一、
: : 依內政部之要約書,必需要有三天上的審閱期。但房仲用要約過期,讓妳媽重簽單子,
: : 可能就是在迴避這個審閱期哦(因為不曉得妳們簽約過程詳細情形,在此無法論斷)
: : 另外你留意一下,要約書上面妳媽有沒有勾選放棄審閱期,或是從要約書上看得出來
: : 房仲沒有給妳們三天以上的審閱期。房仲未守審閱期規定的話,對妳們就有利了
: 在我們付完違約金之後,
: 那張要約書已經被房仲要回去,
: 之後給我們的也是收據,
: 所以我們手上已經沒有要約書了。
: 現在也沒辦法看那張要約書到底是什麼情況或寫了些什麼。
把要約書拿回去這個動作怪怪的,原則上應該是你們手上要有一份要約書啊
而且是有賣方簽名的要約書。 不然賣方如果沒簽(代表他沒要賣)何來的違約金呢?
: : 二、
: : 應該是跟民法74條沒關。3%的違約金是蠻一般的吧,不算暴利。
: : 重點是在"輕率",而這個"輕率"是否可歸咎於房仲未給審閱期、
: : 未說明要約書的重要內容。這個必就需要妳媽能清楚說明當初簽要約書時的詳細情況囉
: 原來如此,我再請我媽好好回想一下。
確定一下房仲是在哪個地點,只跟你媽說明了哪些內容,前後大概說了多久
然後就簽了。 到時如在第三方仲裁人之前說明時,儘量不要說不記得了。
: : 三、
: : 如果確定是房仲用「服務費」名義收走,那確定是不行的。該違約金是要給「賣方」的。
: : 但我個人揣測一下,這之間也有可能賣方與房仲已經私下講定(或說是串通啦),
: : 由房仲"騙取"買方簽下要約書,然後房仲評估買方其實意願很低,
: : 然後再和賣方說好也在要約書上簽名(也就是承諾),那麼買賣雙方就有簽訂本約之義務,
: : 然後違約之一方就會有違約金啦。 於本事件,房仲有可能是和賣方瓜分違約金哦。
: : 以上純屬個人以小人之心猜測的喔。
: : 如果賣方沒簽下要約書,而房仲自己私吞這筆錢,那他們便屬詐欺罪了哦。
: : 但我想房仲應該沒那麼笨啦,我倒覺得我猜測的情形還比較有可能。
: : 或許你們可以評估看看,你們簽要約書上面的價金合不合理,如果價金便宜的話
: : (當然是評估有升值的可能後),就跟買下來後再賣出囉~
: : 如果此時買方不賣,反而是他要付違約金了呢
: 爸媽也有往這個方向想,要不就買下來看看。
: 如果像這樣付了違約金之後又要買,這樣算同一個要約嗎?
: 還是算另一個要約而之前的違約金還是無法拿回來?
如果你們是還想買屋,而且錢確定是屋主拿走的話,你們就沒取回的權利囉
(但屋主好心的話,或許可以從買屋的價金裡面扣掉啦,這是可以談的)
只是如果你們目的是想取回違約金,重點應該是擺在讓那張要約書無效,
那麼依民法回復原狀之規定,那筆錢是要還給你們的,即使是屋主拿走也一樣。
當然更不用說錢如果是房仲拿走,他們可能會有違法問題。
: : 四、
: : 房仲用接近"騙取"的方式,讓買方簽要約書或是斡旋書其實還蠻常見的,
: : 就妳媽的情況應該也是糊里糊塗就簽下去了。所以以後記得簽約都要好好審視個幾天,
: : 並找有經驗的人討論一下再簽囉。
: : 另外強烈建議,可以投訴公平交易委員會,他們也常常在處理這種case的。
: 嗯,目前也有這個打算。
: 我媽這次也怕到了,她把房仲當做保險業務員在應付,直到屋主出現才知道事情不小。
: 感謝大大專業的分析!
: 至少現在有頭緒能處理這些事情了!。
: 推文中有提到要約書,已經被房仲拿回去了...所以沒得掃
: 收據的話,我放在相簿中,密碼:PTT123456
: http://valsion91.pixnet.net/album/set/14956184
:
有想要投訴,就儘快打去公平交易委員會說明事情原委,簽約過程儘量說清楚,
重點擺在未給三天審視期,未說明要約書內容與效力,而且連要約書現在都不在手上
,然後房仲給你們的收據上面寫的是服務費(因為這一點大有疑問)
另外你們可以先不動聲色的跟房仲拿要約書,可以先打給他們的法務要,
他們的法務應該不會說不能拿回去,再間接跟房仲拿回,說是要做付款證明,
說是怕屋主又來找你們要違約金等等,然後拿著手上有的證據,儘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投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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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crab0710 (野生蘋果樹)》之銘言:
: : 要約書應記載事項; 1. 契約審閱期間 2. 不動產買賣標的 3.承購總價款、付款條件
: : 及其他要約條件 4.要約之拘束 5.要約撤回權 6.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間
: : 7.要約之生效
: : 房屋仲介 業者擬定之要約書,如未記載內政部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
: : 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 : 一、
: : 依內政部之要約書,必需要有三天上的審閱期。但房仲用要約過期,讓妳媽重簽單子,
: : 可能就是在迴避這個審閱期哦(因為不曉得妳們簽約過程詳細情形,在此無法論斷)
: : 另外你留意一下,要約書上面妳媽有沒有勾選放棄審閱期,或是從要約書上看得出來
: : 房仲沒有給妳們三天以上的審閱期。房仲未守審閱期規定的話,對妳們就有利了
: 在我們付完違約金之後,
: 那張要約書已經被房仲要回去,
: 之後給我們的也是收據,
: 所以我們手上已經沒有要約書了。
: 現在也沒辦法看那張要約書到底是什麼情況或寫了些什麼。
把要約書拿回去這個動作怪怪的,原則上應該是你們手上要有一份要約書啊
而且是有賣方簽名的要約書。 不然賣方如果沒簽(代表他沒要賣)何來的違約金呢?
: : 二、
: : 應該是跟民法74條沒關。3%的違約金是蠻一般的吧,不算暴利。
: : 重點是在"輕率",而這個"輕率"是否可歸咎於房仲未給審閱期、
: : 未說明要約書的重要內容。這個必就需要妳媽能清楚說明當初簽要約書時的詳細情況囉
: 原來如此,我再請我媽好好回想一下。
確定一下房仲是在哪個地點,只跟你媽說明了哪些內容,前後大概說了多久
然後就簽了。 到時如在第三方仲裁人之前說明時,儘量不要說不記得了。
: : 三、
: : 如果確定是房仲用「服務費」名義收走,那確定是不行的。該違約金是要給「賣方」的。
: : 但我個人揣測一下,這之間也有可能賣方與房仲已經私下講定(或說是串通啦),
: : 由房仲"騙取"買方簽下要約書,然後房仲評估買方其實意願很低,
: : 然後再和賣方說好也在要約書上簽名(也就是承諾),那麼買賣雙方就有簽訂本約之義務,
: : 然後違約之一方就會有違約金啦。 於本事件,房仲有可能是和賣方瓜分違約金哦。
: : 以上純屬個人以小人之心猜測的喔。
: : 如果賣方沒簽下要約書,而房仲自己私吞這筆錢,那他們便屬詐欺罪了哦。
: : 但我想房仲應該沒那麼笨啦,我倒覺得我猜測的情形還比較有可能。
: : 或許你們可以評估看看,你們簽要約書上面的價金合不合理,如果價金便宜的話
: : (當然是評估有升值的可能後),就跟買下來後再賣出囉~
: : 如果此時買方不賣,反而是他要付違約金了呢
: 爸媽也有往這個方向想,要不就買下來看看。
: 如果像這樣付了違約金之後又要買,這樣算同一個要約嗎?
: 還是算另一個要約而之前的違約金還是無法拿回來?
如果你們是還想買屋,而且錢確定是屋主拿走的話,你們就沒取回的權利囉
(但屋主好心的話,或許可以從買屋的價金裡面扣掉啦,這是可以談的)
只是如果你們目的是想取回違約金,重點應該是擺在讓那張要約書無效,
那麼依民法回復原狀之規定,那筆錢是要還給你們的,即使是屋主拿走也一樣。
當然更不用說錢如果是房仲拿走,他們可能會有違法問題。
: : 四、
: : 房仲用接近"騙取"的方式,讓買方簽要約書或是斡旋書其實還蠻常見的,
: : 就妳媽的情況應該也是糊里糊塗就簽下去了。所以以後記得簽約都要好好審視個幾天,
: : 並找有經驗的人討論一下再簽囉。
: : 另外強烈建議,可以投訴公平交易委員會,他們也常常在處理這種case的。
: 嗯,目前也有這個打算。
: 我媽這次也怕到了,她把房仲當做保險業務員在應付,直到屋主出現才知道事情不小。
: 感謝大大專業的分析!
: 至少現在有頭緒能處理這些事情了!。
: 推文中有提到要約書,已經被房仲拿回去了...所以沒得掃
: 收據的話,我放在相簿中,密碼:PTT123456
: http://valsion91.pixnet.net/album/set/1495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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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要投訴,就儘快打去公平交易委員會說明事情原委,簽約過程儘量說清楚,
重點擺在未給三天審視期,未說明要約書內容與效力,而且連要約書現在都不在手上
,然後房仲給你們的收據上面寫的是服務費(因為這一點大有疑問)
另外你們可以先不動聲色的跟房仲拿要約書,可以先打給他們的法務要,
他們的法務應該不會說不能拿回去,再間接跟房仲拿回,說是要做付款證明,
說是怕屋主又來找你們要違約金等等,然後拿著手上有的證據,儘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投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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