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買屋時建商曾收一筆一萬元預收管理費,目前因社區運作正常因此在區分所有權會議中決議退還住戶該筆費用,且退費規則規定以公告及投信箱方式通知所有權人於一定時間內登記相關退費事宜,未於規定時間申請者,將不得再申請,而未申請者之費用將歸入管理費中,但因本人未住於該處,因此錯過申請時間,曾向管委會申訴但得到的結論是已於會議中決議,所以不得再申請,試問該管委會是否有權將這一萬元納入管理費中?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規��
管委會決議記錄之送達如何認定?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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