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已有10年了
之前過世的時候有去辦拋棄繼承(我父親有替我大哥揹債務)
所以繼承人只剩下我姊我哥
當時我才高中
所以所有手續都是我媽去拜託議員辦事處法律顧問幫忙的
最近我收到一封要繳交房屋稅的通知
房屋所有人是我父親
繼承人是我
我打給辦事處的人員說我以前辦過拋棄繼承
對方說那我得拿拿證明的文件 譬如說公文或是證明之類的
但因為年代久遠 我們已經忘了是給哪位律師幫忙的了
像這類證明我有辦法再去法院重新取得嗎
另外想請問我拋棄繼承之前已經辦好了
為何還會再被追討稅金呢?
有可能是沒拋棄繼承沒辦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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