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公聽會,不合憲、不合法、不合程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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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5-11-18T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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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捷運公聽會簡報裡的規劃路線與阿美的住宅近距離約7米平行通過。
則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規定,阿美的住宅確定在限建範圍之內。
a.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如文書內容對於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
,應以掛號方式為之。」
b.大法官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揭示,「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
會,否則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因依法,民眾在公聽會發表的意見,事關中央審核的處理結果;但主辦機關並未依法將公
聽會通知以掛號方式送交阿美,也未確保阿美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主辦機關如此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對民眾的保障,對阿美的權利義務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請問,1.可以追究主辦機關什麼嗎?
2.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快速、有效的保障阿美的權益?


二、主辦機關102/7獲中央核定的可行性研究的捷運路線和104/5送國發會審核通過的捷運
路線是同一條路線,但卻與因前述捷運路線而依法在102/12召開的公聽會的簡報裡規劃的
捷運路線截然不同。A君經由[市長信箱]詢問3次,權責機關連續3則回復的公文都如下表
示: 該公聽會簡報的路線在102/7獲中央核定的可行性研究之前的「路線研擬階段即排除
該方案」。即,102/12公聽會簡報的路線在102/7以前就已經不存在了!
並,102/12公聽會簡報的路線在主辦機關104/5送國發會審核的[综合規劃報告書]裡,隻
字未提!!
請問,1.這有何法律問題?
2.公聽會出現的路線可以不須說明原由就平白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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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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