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因跟我老公分居,未離婚,因有次要回去帶小孩時,我老公便先動手打我,且用拳頭猛功擊我的頭部約10拳左右,導至我臉、手、腳都受傷,且頭部受到大力的重擊,有明顯突出一塊,眼周也有瘀血,在打架過程時,我無力反抗,有次他在打我時,手指頭不小心伸進我的嘴巴裡,我便把它咬下去,後來他有流了很多血,等我的朋友衝進去時,我們已經打完了,後來他就打電話報警,我們也上警察局做了筆錄了。之前我們夫妻就住在那間房子了,但那房子不是我老公的名字,是我公公的名字;事後,我也有去驗傷及拍照存證,這事已經過了約一個月多了,但我看我老公的態度,始終很囂張,我實在想給他一個教訓,所以我又到警察局向他提告"傷害罪",但我老公也不干示若的也對我提出傷害罪。請問一下,我這樣的勝算大約有多少,可以��
提告"傷害罪"~ - 傷害罪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