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晚間9點左右的回家路上,看見前方有燈打向我,以為是有人逆向,所以偏右邊去,碰的一聲,我才驚覺自己發生車禍,倒下後才聽到旁邊路人耳語,已經發生車禍了,因為怕二次傷害,所以把一台機車的燈照向來方機車......結果三方一起上了救護車.(我撞上對方的機車時,另兩方已在一旁等救護車了)二月初,我收到調解委員會通知,案由寫甲方與乙方等間過失傷害><請問這樣我算是過失傷害嗎?去調解委員會除了帶身分證印章行照,還要做些什麼!
撞上車禍現場,算過失傷害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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