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支付命令換發的債證 逾五年還能救嗎? - 法律Yuri · 2017-05-1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假設86年以借據發支付命令 同年10月確定 後來以該支命執行未果換發債證87年, 於91,95年分別執行後因某些原因至今年才重新執行 則若債務人提異議之訴主張債證五年未續行失效 則有何補救之法 -- 法律All CommentsUrsula2017-05-20借款是15年時效,利息才是5年Hamiltion2017-05-21同一樓,時效重行起算而須適用短期消滅時效有兩個要件(民法第137條),一是以訴訟中斷時效後經判決確定(或與判Victoria2017-05-21決具同一效力者,例如訴訟上和解或調解)、二是該請求權原本時效期間不滿5年。一來支付命令已經修法不具與判決相同的確定力,第一個要件不符合;二來你聲請強制執行的金錢債權為借款債權,消滅時效期間適用一般規定(民法第125條),重行起算也是15年,不會變成短期消滅時效期間。Rosalind2017-05-22抱歉,沒主意到是86年發支付命令,第1個要件有符合,不過第2個要件一樣未符合。Jack2017-05-27聲請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和聲請強制執行,都是中斷時效Jack2017-05-27事由(民法第129條),至於中斷事由消滅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是否為5年,則是以民法第137條第3項判斷,以你這個案子來說,借款債權消滅時效總共中斷過3次(86年、91年、95年),每次重新起算(支付命令確定或發債權憑證終結整個Ivy2017-05-30執行程序)都是15年(95年至106年尚未逾15年)。Related Posts網路發表不愉快消費經驗...被店家提告火災損害名畫的賠償問題Line可以做為︽通姦︽的證據嗎?老舊公寓公用大門通行之權力問題車禍 對方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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