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換發的債證 逾五年還能救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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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86年以借據發支付命令
同年10月確定
後來以該支命執行未果換發債證87年,
於91,95年分別執行後因某些原因至今年才重新執行
則若債務人提異議之訴主張債證五年未續行失效
則有何補救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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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17-05-20
借款是15年時效,利息才是5年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7-05-21
同一樓,時效重行起算而須適用短期消滅時效有兩個要件(
民法第137條),一是以訴訟中斷時效後經判決確定(或與判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05-21
決具同一效力者,例如訴訟上和解或調解)、二是該請求權
原本時效期間不滿5年。
一來支付命令已經修法不具與判決相同的確定力,第一個要
件不符合;二來你聲請強制執行的金錢債權為借款債權,消
滅時效期間適用一般規定(民法第125條),重行起算也是15
年,不會變成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7-05-22
抱歉,沒主意到是86年發支付命令,第1個要件有符合,不
過第2個要件一樣未符合。
Jack avatarJack2017-05-27
聲請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和聲請強制執行,都是中斷時效
Jack avatarJack2017-05-27
事由(民法第129條),至於中斷事由消滅後重行起算的時效
期間是否為5年,則是以民法第137條第3項判斷,以你這個
案子來說,借款債權消滅時效總共中斷過3次(86年、91年、
95年),每次重新起算(支付命令確定或發債權憑證終結整個
Ivy avatarIvy2017-05-30
執行程序)都是15年(95年至106年尚未逾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