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刑事傳票處理問題 - 法律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6-10-26T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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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莫名其妙收到刑事傳票,
我是「被告」,案件 妨礙名譽,
10月應到處所為嘉義地方法院 偵查庭/詢問室。

這封傳票是警察通知到警察局去領的,
後來又發現信箱底部(要用鑰匙開才會發現裡面有信)還有一封是通知9月開庭的,
變成我已經有一次不到的記錄了。

想問:
一、
這麼重要的東西為什麼不用掛號?
不用掛號為什麼也沒有電話提醒之類的?
如果像這種情況,該地址無人居住或其他原因沒收到信,
導致未出席被拘題我不就很衰?

二、
為什麼我不用先做筆錄直接開庭?

三、
我住在台中,
近日也不曾到嘉義與人發生任何口角、衝突,
能想到的可能是網路留言產生誤解,
為什麼我要配合告訴人非得到嘉義一趟?
(上禮拜有寄聲請要求移轉管轄沒有用)

四、
若此案件如果真的是我想到的網路留言事件,
由於我的留言非指名道姓,不太可能告成。
若最後結果不起訴,
我可以反告告訴人誣告?濫告?或其他罪名?
因為我那天原本剛好有重要的面試,
(我問過 面試不為請假的正當理由)
現在因為這麼一搞沒辦法去實在很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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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6-10-28T06:55
不重要啦,重要的直接抓了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6-10-28T18:52
請問你有印象是在哪裡罵人嗎? 如果不起訴應該可以反告
妨害名譽還有誣告,還有民事求償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6-10-31T05:30
你有清楚地說 xxx(id)神經病嗎? 如果只有神經病三個
字也很難成立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6-11-02T09:52
誣告很難告的成..........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6-11-03T09:03
你看能不能轉到台中法院 可以少跑到嘉義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6-11-05T19:04
可能你第一次沒到的關係 猜的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6-11-07T00:01
不能怎做,不成立妨礙名譽不一定構成誣告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6-11-09T06:40
畢竟你留下神經病...這是事實吧?那就不會成立誣告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6-11-13T03:16
他可以跟你民事求償勝率比較高,你跟他不太可能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6-11-13T07:19
沒有指名誰不代表不是侵權行為,別搞笑了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6-11-16T21:20
你跑去檢察官面前,罵他神經病,你跟他說我又沒指名你
你就知道結果了,實體空間跟虛擬空間一樣,在他人文章下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6-11-20T12:01
言跟在面前罵人,都差不多,只是成不成立刑事犯罪有點
模糊空間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6-11-22T23:22
你理虧 乖乖和解 end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6-11-23T12:50
覺得a大的標準有點嚴,如果是這樣,那ptt使用者大概超
過80%都會被告並且定罪。我認為不會有刑事責任,民事
的話如果你有空就慢慢跟他耗,沒空付錢了事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6-11-25T17:33
沒指名道姓就不構成「特定人」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16-11-26T20:57
樓上以為當初廢死大教授怎麼搞到這麼多人和解的 ?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6-11-27T18:18
沒指名道姓不代表不構成特定人,因此他提告理由充分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6-11-29T01:01
總覺得...講那麼多,辯解那麼多,就到檢察署上上課吧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6-12-02T10:32
公然侮辱本來就不要求指名道姓,公然侮辱可能成立,
誣告不成立。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6-12-03T02:31
首先,犯罪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犯罪地分為犯罪行
為地和犯罪結果地。網路犯罪結果地很有可能被認定
為原告的收受訊息電腦設備所在地。再者,刑訴管轄
部分規定以被告住居所定法院管轄,限制的是法院管
轄權,不是檢察署。縱使刑訴250規定檢察官應該移轉
管轄,但是這是檢察內部事務分配的問題。基於檢察一
體原則,縱使不遵守管轄檢察官之偵查行為亦有效力。
另外根據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以
被告住居所為由聲請管轄移轉,是不予准許。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6-12-06T01:24
偵查庭就是在做偵查筆錄。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6-12-06T06:40
如你所說的話,我覺得起訴機會太小,又沒前言後語,你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6-12-10T11:00
可以說偷拍裸照的是神經病、五樓是神經病、樓下是神經
病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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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6-10-26T00:02
想請問大家 1. 如果在國外有案底(澳洲) 回台灣後會影響去別的國家嗎? 可能是出差,旅遊甚至移民 2. 而在澳洲之罪責已以罰金方式做結案 (所犯之法可引用刑法224) 那回台後還有追究的空間嗎? 謝謝大家 - ...

無因管理相關的問題

Hedda avatar
By Hed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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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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