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匿名EMAIL恐嚇..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Kbart: 刑法305是成立的,所以本篇討論重點應該是執行力問題10/08 01:26

剛看了一下通保法11-1

申請調閱通聯記錄似乎是可行的

1.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
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
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3.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
、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
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法律人和鄉民常常在嘴的最重本刑三年以上

就是指通保法11-1-1

通保法11-1-3有把恐嚇這項犯罪排除在11-1-1之外
(恐嚇最重本刑兩年)

刑法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不知道本魯見解是否有誤

貼上來討論看看

--

All Comments

Erin avatarErin2021-10-14
刑法305是成立的,所以本篇討論重點應該是執行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