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拍賣網站賣化妝品(因為不知情已違反)一個月前約談今日收到衛生局寄來的函他說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說明一:說明我犯了什麼條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款,合先敘明。說明二:雖台端102年1月3日至本局訪談略以【不清楚刊登廣告字號要申請廣告字號,經本局說明後了解,本來第一次刊登產品....】等詞,仍請台端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防觸法。請問......這是有要罰款的意思嗎?請問會罰款多少呢?我只收到此函,無其他信��
收到衛生局回函,是否要罰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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