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公同共有土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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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地價通知單上的納稅人明細

就是代表"公同共有"此筆土地的所有人嗎?(All body)

會這麼問是因為幾年前父親過世

我去地政所的時候(忘記要幹嘛了,就來通知要我們去辦繼承之類的)

那時發現系統內顯示還有不知道的人名也有份

但今年地價稅單來的時候只有我家族的人(這點我會回南部再查清楚)



再來,如果持有者只有明細上的人(我家族的長輩)

我要放棄此筆土地,我打去地政所問的結果是,10個人都要在現場

我才能放棄土地(我家持有3人份),這難度也太高了點

目前稅金都長輩在付,土地價值也不高,是否有更簡易辦法放棄持有?

請代書處理? 收集10人份代理同意書之類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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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elena avatarSelena2018-09-23
Thomas avatarThomas2018-09-24
依民法第764條第1項可以拋棄繼承,除非有同條第2項或
第148條第1項的問題。
Steve avatarSteve2018-09-28
可是原po的意思又像是只拋棄遺產中土地的部份?
Joseph avatarJoseph2018-09-30
二樓推文更正:拋棄繼承→拋棄物權。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8-10-03
放棄麻煩,直接找人一元買不是比較簡單嗎?呵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8-10-04
可以贈與給我 0.0/
Ina avatarIna2018-10-07
按《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
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
之同意。」
本件有10名公同共有人,若只有3人同意移轉其公同共有
物之「潛在應有部分」給他人,由於沒有得到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因此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此3人並
無法處分其公同共有物之「潛在應有部分」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