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土地買賣但未辦過戶 - 法律

By Kelly
at 2009-08-29T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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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huntyl (澄)》之銘言:
: 我有先稍微爬一下文,但大家情況都有些不同所以還是想請教一下 ...
: 我爺爺於民國五十三年向村裡同宗的人買了一塊地,在其上建了目前我們正居住的房屋
: 手上有當初的買賣契約但那時未去辦過戶,
: 據我的了解是因為當初這塊地是對方家族四個人的共有財產
: 因為法律的問題所以無法過戶
: 其後法律修改過後長輩也不清楚所以沒去補辦
: 而當初契約書上的賣主與見證人皆已過世
: 其繼承人四個人其中一人把土地又賣給別人
: 且這當中很詭異的是中間有人打電話來我們家問是否有要賣地
: 所以我們現在有點懷疑賣主與買家是故意一地兩賣
: 畢竟為何會有我們家的電話且問過後依然買下
: 現在對方提起告訴
: 要求
: 1.依民法767&821請求我父親與叔叔排除侵害並返還土地
: 2.依民法179依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要求我們賠償損害
: 3.依民法767&821共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訴訟標的的價額
這個案例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虞
即所謂的矛盾行為與權力失效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1708號判例可資參考:a跟b有租賃契約,但是a過了11年皆未行使其
租賃權或是假處分等保全行為,任b在土地上建築房屋,種植果樹,耗費甚鉅,始提發訴訟
,已請求除去地上物及交付土地,此情形雖非给付不能,但係權力濫用,有違誠信原則
所以要適用權力失效的法律原則,有以下要件:
1.在相當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
2.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信任債權人不欲其履行義務者
基於誠信原則不得再主張,惟"義務人對於權利失效要負舉證責任"
本案例已過了40多年,應已過了相當時間,而且依對方這多年來皆不履行其請求權,且我方
確實與對方有買賣契約等"特別情事",理應可以適用權力失效原則
所以對方的要求,我方可以主張權利失效的抗辯
--
: 我有先稍微爬一下文,但大家情況都有些不同所以還是想請教一下 ...
: 我爺爺於民國五十三年向村裡同宗的人買了一塊地,在其上建了目前我們正居住的房屋
: 手上有當初的買賣契約但那時未去辦過戶,
: 據我的了解是因為當初這塊地是對方家族四個人的共有財產
: 因為法律的問題所以無法過戶
: 其後法律修改過後長輩也不清楚所以沒去補辦
: 而當初契約書上的賣主與見證人皆已過世
: 其繼承人四個人其中一人把土地又賣給別人
: 且這當中很詭異的是中間有人打電話來我們家問是否有要賣地
: 所以我們現在有點懷疑賣主與買家是故意一地兩賣
: 畢竟為何會有我們家的電話且問過後依然買下
: 現在對方提起告訴
: 要求
: 1.依民法767&821請求我父親與叔叔排除侵害並返還土地
: 2.依民法179依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要求我們賠償損害
: 3.依民法767&821共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訴訟標的的價額
這個案例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虞
即所謂的矛盾行為與權力失效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1708號判例可資參考:a跟b有租賃契約,但是a過了11年皆未行使其
租賃權或是假處分等保全行為,任b在土地上建築房屋,種植果樹,耗費甚鉅,始提發訴訟
,已請求除去地上物及交付土地,此情形雖非给付不能,但係權力濫用,有違誠信原則
所以要適用權力失效的法律原則,有以下要件:
1.在相當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
2.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信任債權人不欲其履行義務者
基於誠信原則不得再主張,惟"義務人對於權利失效要負舉證責任"
本案例已過了40多年,應已過了相當時間,而且依對方這多年來皆不履行其請求權,且我方
確實與對方有買賣契約等"特別情事",理應可以適用權力失效原則
所以對方的要求,我方可以主張權利失效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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