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要求公司"資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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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4-06-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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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已知公司入不敷出處於「虧損」狀態,且已積欠員工薪資獎金、代墊費用、欠繳勞就保費及勞退金,因為付不出資遣費所以不肯主動資遣員工,寧可一直拖下去,但這樣的公司勞工待下去也無前景,若勞工主動離職,公司拖欠的費用更是難收回,欠繳的保費勞退是否會影响勞工年資?那勞工是否有權利要求公司資遣或要求賠償?
這種情形在法律上有什麼可以保全勞工權益的呢?
《勞基法》(1.資遣條件)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孌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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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孫芸芸^^
再請問,我不明白的是,「若依勞基法第14條:�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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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4-06-12T15:02
勞基法第14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又勞基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且已積欠員工薪資獎金、代墊費用、欠繳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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