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租了一間套房給一個的五十多歲的男子當初在簽訂契約時,是用這位男子的名字但其實這個男生是想要租給他的小三住避免他老婆發現,所以在簽訂後的幾天(原本簽約時是此男子的名子)又說要重新簽約,說要用小三的名字!後來在重新簽約的第一天,我爸與小三兩人簽約(名子是小三)當時此男子並不在現場,但他在簽約以前就已經把租金(4500)和押金(4500)給我爸了所以第一個月簽約的名子就是這位小姐但我爸兩份契約書都有留著(重新簽約前後�
有人要傷害我爸,如何訴諸法律保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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