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請停車位法規達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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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0-09-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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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社區有多40個獎勵車位,建商都單獨的賣給住戶原本一戶一法定車位,有的人就買兩個,目前爬文所得知識獎勵車位有獨立產權可以單獨買賣,使用上須供公眾使用,而所有全人當然屬公眾之ㄧ所以有優先使用權!我想請問如下:
1.管委會在管理上針對這40個車位可以有何管理措施?例如:開放社區營運?或者要求管委會統一管理?
2.既然是獎勵車位是獎勵社區還是獎勵建商?假設是社區所以建商賣給所有權人這收入管委會是否有權要跟建商要求索回?
3.請問目前新興社區大多數對於獎勵車位的處理辦法為何?是否有最佳處理方式?
以上問題方便的話請附法規條文感謝各位!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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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0-09-11T05:24
樓上的帥過頭回答已經很完整囉!!!
!.重點在於分管協議的內容~~~另外要看他與其他種類的車位是否混再同一樓層
權利上會有不同喔
2我有一些資料是以前上法規的時候留下來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建築物附設之停車位,依設置目的的不同,可分為下列三種:即「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三種,三種停車位之使用權源,依據產權登記之不同,又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差別在有無獨立權狀及移轉對象有無限制,而有所異。
一、法定停車位:所謂法定停車位,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的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
二、增設停車位:所謂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而建築面積未受獎勵者,即為增設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可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
1.增設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有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專有",移轉對象不限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可外賣。"
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一般以專有部分登記為多。但並不代表每一個增設停車位編號,就是一個「專有部分」,實務上每一「專有部分」需有門牌或所在地址證明,才能登記成一個專有部分,增設停車位的車格,不可能一個車格有一張門牌或地址證明,所以是集體(例如整層)登記成一個專有部分,而由購買增設停車位的人分別共有,每人(每一停車位)各有一張權狀,"屬於分別共有持分的權狀",可以獨立買賣及單獨設定他項權利。因為不是登記為所屬共有部分,所以何人使用那個車格位置,是透過「分管協議」,並不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來決定。
增設停車位一般是「整層」一個建號,而由購買停車位的人,就該「專有建號」登記為分別共有。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一個專有部分有一個表決權。從而同一專有部分之增設停車位,縱然有數個或數十個停車位,在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也僅有一票表決權。
如以「整層」登記一個「專有部分建號」,而由購買同層停車位的人,就該「專有建號」登記為分別共有,則於出賣停車位時,同一「專有建號」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2.增設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無法區隔,而未能取得編列門牌或核發地址證明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同法定停車位之登記方式),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專用",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外賣。" 三、獎勵停車位:所謂獎勵停車位:係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申請核准以增加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增加建築容積),所設置的停車位,即為獎勵停車位。而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於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
獎勵停車位與上述停車位最大的不同,在於要提供公眾使用。內政部解釋所謂的「公眾」也包括車位所有權人本人,也就是說不管是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使用,都稱為供公眾使用。
獎勵停車位之產權登記,與增設停車位相同可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
1.獎勵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有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專有",移轉對象不限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可外賣。
如以「整層」登記一個「專有部分建號」,而由購買同層停車位的人,就該「專有建號」登記為分別共有,則於出賣停車位時,同一「專有建號」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2.獎勵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無法區隔,而未能取得編列門牌或核發地址證明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同法定停車位之登記方式),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專用",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外賣。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0-09-13T07:28
法令後背不起來了。我說一下實務。
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建商增建停車位,三種在一開始是顏色不同,在建管處現場看完發出使用執照之後,建商會把他弄成同一顏色,以避免一直的解釋,後來的買方沒人會知道你買的是那一種停車位/
若是共用,就是大家持分,有抽簽的,收費交給管委會,這是管委會決定後遵行,
若是單濁購買,又告訴你,你是幾號車位,這是分管協議之下的個人停車位。
獎勵停車位是獎勵建商的,是建商的,由建商賣出。
不過,帝寶的情形例外。他是外部的停車位,他得給外面的人停車;可以收管理費,只是不得封閉,及設定特定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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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0-09-11T00:00
請問如果雇主沒幫已請領過老年給付的員工加入職災會有何罰則或罰款?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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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10-09-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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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0-09-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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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10-09-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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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0-09-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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