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出車禍致人受傷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寄來單子上面寫舉發違規事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人受傷處罰主文:記違規點數3點簡要理由:一.受處分人於上開時間,地點被舉發違規事實,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極地67條規定裁決應到案處所: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那是會被罰款嗎?還是會被吊扣駕照?而且我已經過了應到案日期會怎麼樣嗎?
有關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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