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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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出車禍致人受傷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寄來單子上面寫舉發違規事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人受傷處罰主文:記違規點數3點簡要理由:一.受處分人於上開時間,地點被舉發違規事實,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極地67條規定裁決應到案處所: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那是會被罰款嗎?還是會被吊扣駕照?而且我已經過了應到案日期會怎麼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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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 avatarTracy2013-09-04
那是會被罰款嗎?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致人受傷):15日內30000元,30日內33000元,60日內39000元,60日已上45000。【吊銷其駕駛執照】還是會被吊扣駕照?而且我已經過了應到案日期會怎麼樣嗎?同上回答第61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
Lucy avatarLucy201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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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ut avatarPuput2013-09-05
第61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車犯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