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健保加保退保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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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您們好,在下的家父於民國96年之時已經請領了勞保老年一次金的給付,因此辦理了勞保離職退保。
但家父實際上仍然有在工作(仍有報稅跟公司開立的扣繳憑單),受雇於5人以上的公司,而目前上有疑問的地方是,家父的雇傭公司並未幫家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而是由家父這邊自行於區公所投保,請問家父還在公司服務,即使勞保退保了,健保的部分是否應該仍由該公司義務負責承擔呢???公司這邊沒保健保的部分,是否已經觸法?
另外由於家父是勞力工作者,因此上班危險性比起一般行業之勞工,自是危險許多,請問該公司是否有義務要幫家父負擔職業災害保險的承保部分呢?若無幫家父承擔職業災害保險的部分,是否已經觸法呢?
贅文甚多,叨擾甚久,望請海涵。

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1-26
hi,發問者您好:
底下依照您的問題回答:
1.請問家父還在公司服務,即使勞保退保了,健保的部分是否應該仍由該公司義務負責承擔呢???公司這邊沒保健保的部分,是否已經觸法?
依照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你父親仍然屬於受僱者,依照第15條,仍然要由公司幫你父親投保健保。
現在你父親的公司,沒有幫你父親投保健保,依照第84條要對公司罰款應負擔保費的二到四倍罰款。
還要依照84條賠償你父親自己負擔的保費。
2.請問該公司是否有義務要幫家父負擔職業災害保險的承保部分呢?若無幫家父承擔職業災害保險的部分,是否已經觸法呢?
至於勞保,是還可以由公司自願幫你父親投保勞保裡面的"職業災害保險",這和公司有幾個員工無關。不過公司不幫你父親投保職業災害保險的話,並不違法。
但是萬一發生職業災害的時候,還是要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賠償。不依照勞基法59條賠償的時候,才是違法的。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01-24
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現修正為第6項)規定,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本會87年3月31日台87勞保3字第012789號函停止適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月10日勞保3字第0970140011號令
Joe avatarJoe2013-01-25
因為要告公司了,所以才會去問這些問題...;因為不怕沒工作。
Lily avatarLily2013-01-26
妳說的都對,但去爭取會不會害你父親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