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樓小公設擺放鞋櫃爭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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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09-09-20T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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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們家跟隔壁戶的大門前有一小塊地方是屬於小公設

"管委會有明文同意各住戶可擺放鞋櫃(在雙方皆同意情況下)"

現在問題是:一開始我們隔壁在那塊地方擺滿了兩個鞋櫃(我們家完全沒放)

大約放了快一年 最近我爸因為覺得太不合理 於是也放置了一個鞋櫃

佔據一半的空間(在管委會的明文下是合法的,將他們原本的另一個移至旁邊)

現在隔壁戶當然就不爽 整個就乾脆要搞到大家都不要放 他就將他們的鞋櫃

都搬進室內 然後說要去主管機關檢舉我們家放了鞋櫃在那塊小公設

(據說兩戶雙方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擺放 則檢舉即成立 就是完全不能擺放)

而詢問主委後 他們除非開整棟大樓的"住戶大會"(要全體3/4同意之類的)

同意那塊小公設每戶可各使用一半放東西 則才有效力(即使另一戶不同意也沒辦法)

總結以上 我有幾個感到困惑的問題是:

1. 管委會同意後為何還是沒有足夠效力適用於全棟大樓,管委會不是被住戶們選出來
代表全體住戶的嗎? "管委會"跟"住戶大會"的權限分界和差異為何?
對於大樓的內部規約 依據的法源是?

2. 有關上述的問題 政府負責的主管機關是?我該向哪個單位反映或請問相關細節?

3. 針對這個爭議 已經跟市公所申請要開"協調委員會" 但隔壁已經擺明就是不會出席
請問若協調委員會無法強制要求某一方來開會做協調的話 那實質上不就沒意義了嗎
某一方就是擺爛 不願協調!應該要有某種程度的強制規定吧?

4. 若跟主管機關檢舉的話 有辦法對整棟大樓做一個違規檢驗的動作嗎?
我知道基本上檢舉時是只針對某一特定住戶 而不會去做全面的檢查
因為大多數住戶都是兩兩同意一起共用一半的空間來放鞋櫃
在這個情況下 大家都不覺得有必要來開住戶大會去投票明文同意
"每戶前面的小公設兩戶都有一半的使用權 可擺放物品"
(回到第一點 為何管委會同意的事項沒有實質的執行效大 非得要住戶大會同意不可?)
所以若是檢舉是能針對整棟大樓的話(雖然其他住戶會覺得是被我們兩戶拖下水)
但只有在這個情況下 每一戶才會願意來開住戶大會 且立即通過生效

5.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跟主管機關通報檢舉時 可以用匿名的方式嗎?

不好意思 因為我對法律相關知識不夠充足 因此以上的描述或用詞可能無法太準確

希望對這方面熟知的人能為我提供一些建議 解說

萬分感謝 (我爸爸已經為了這件事失眠好幾個禮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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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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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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