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程採購法條的釋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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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小弟目前在處理工程採購標案
最近遇到很多類似的疑惑
想請求熟悉採購法的法律人士釋疑

以下是該契約該法條的內容

本採購:
▓ (二) 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__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
關規定)。
▁▁▁▁世界各地,韓國除外▁▁▁▁(補述)


小弟有點不太明白上述法條的真正內容
是說明
1.本採購非我國締結的國外廠商不可參予投標,且國外材料不可使用韓國進口?
2.世界各地,韓國除外的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但財務原產地得為外國者?

因為下面多了一行補述

不是很明白那條補述是在規定投標廠商 還是在規定原料廠商

煩請熟法條的先進釋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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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seph avatarJoseph2015-12-17
跟機關提釋疑啊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5-12-17
工程會範本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12-17
問法律顧問。
Daniel avatarDaniel2015-12-20
這是投標須知吧.....
Sarah avatarSarah2015-12-22
找法律顧問,省什麼錢?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5-12-25
其實是排除沒有法律顧問的廠商 XD
Kama avatarKama2015-12-27
省法律顧問經費的公司,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