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一些車禍的法律問題,請各位大大幫忙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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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於6月24日發生車禍,已於當天以四萬元和解,並有一份已經由地方法院公證之和解書,請問:1.法院公證的時間為8月5日,對方於8月6日向我方提告過失傷害,但收到和解書時間為9月3日,請問是否還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與第28條第2項之規範?2.對方委任律師於9月25日第一次偵查庭時加重控告我方過失重傷害,但證據部分被檢座駁回,對方律師說他的當事人腦部有損傷,有語言障礙問題,對方當事人當檢座問問題之時口齒不清,但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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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11-03
1.板大的第一點所引用之法律條文是建立在相關和解不成立的狀況下板大的題目是雙方已經和解成立這會不會有點茅盾至於001回答的訴訟權是憲法賦予的位階是在其他法律之上是正確的但若以和解板大可以提出相關和解書和解書有相關放棄刑民事訴訟權之文字相關案件會予以不起訴處分但絕對不代表對方不能提出相關訴訟2.誇大與偽造結論不同法律沒有法可以罰說謊但偽造一定有相關罪名對方既然有請律師律師不會連這個常試也沒有所以就看相關證據��
Faithe avatarFaithe2013-11-03
1.民法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參考資料:.1...請搜尋法律的專業天空第一線實務經驗法律智慧財產;法律問題...Showmore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11-04
我方於6月24日發生車禍,已於當天以四萬元和解,並有一份已經由地方法院公證之和解書,請問:1.法院公證的時間為8月5日,對方於8月6日向我方提告過失傷害,但收到和解書時間為9月3日,請問是否還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與第28條第2項之規範?不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與第28條第2項之規範,憲法賦予個人有訴訟之權利,鄉鎮市調解條例不得逾越憲法之上!2.對方委任律師於9月25日第一次偵查庭時加重控告我方過失重傷害,但證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