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於6月24日發生車禍,已於當天以四萬元和解,並有一份已經由地方法院公證之和解書,請問:1.法院公證的時間為8月5日,對方於8月6日向我方提告過失傷害,但收到和解書時間為9月3日,請問是否還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與第28條第2項之規範?2.對方委任律師於9月25日第一次偵查庭時加重控告我方過失重傷害,但證據部分被檢座駁回,對方律師說他的當事人腦部有損傷,有語言障礙問題,對方當事人當檢座問問題之時口齒不清,但當案件��
有關於一些車禍的法律問題,請各位大大幫忙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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