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車禍的過失傷害
禮拜六晚上我綠燈要左轉看前方對象車道是沒車過來的….結果彎道一半忽然聽到副駕駛座車門有很大的撞擊聲~~~下車看傻眼…我的右車門板金撕裂…右後車門擦傷….右後葉子板凹陷…車尾燈龜裂….對方機車全毀…門牙斷半顆…手腳擦傷 那個警察的態度跟說詞一開始就感覺大車都是不對的也沒有去思考對方說的話對不對….就跟對方說你的部分我先畫圖之後你就可以去醫院驗傷..如果真要告的話可以告對方傷害 對方說他是從直線過來的所以警察的態度都是我不對….要我看路標 後來他去測量我連絡的朋友到達….機車騎士自己去醫院就醫(他也沒拍照也沒報警也沒聯絡保險公司) 之後警察在劃現場肇事圖…..就要我們自己處理…他只是負責記錄(他的態度就是一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後我把最有利的行車紀錄器證據拿出來……他就要我到警察局一趟他要看資料(朋友就一路陪我到警察局) 因為我的行車紀錄器直行也沒有看到對方騎車過來而我的行車紀錄器那時的時速是20-30公里那警察就一直說我違規左轉…後來陳董有聽說我的意思說他撞擊的角度不對那個警察才又調出他們的監視器出來看~~~果真被朋友說中了(在這裡再一次的感謝他)對方說謊+闖紅燈….這時警察的態度就變了(真糟糕)…..後來就跟那個機車騎士在確定一次他是從哪裡過來往哪個方向…騎士還是一樣堅持一開始的說法~~~結果警察就跟他說我有行車紀錄器我又是綠燈…然後警察局的監視器也有拍到要他到警察局一趟…騎士後來又改說詞~~說他撞下去當下就都忘掉了…我有保第三責任險如下:31 第三人傷害責任險無1,650 每一個人傷害500萬 每一意外事故之傷害6,000萬32 第三人財損責任險100萬無1,22855 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無992 每一個人傷害500萬 每一意外事故之傷害2,000萬56 第三人責任附加駕駛人傷害險無948 殘廢或死亡保險金600萬 住院醫療日額2,00034 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無165 每一人住院/每一事故住院1萬/2萬 每一人身故/每一事故身故10萬/20萬2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無919 每一個人體傷20萬 每一個人死亡或殘廢160萬──────────────────────以下空白───如果對方真的要告我過失傷害會成立嗎?我需要出庭嗎(還是交給保險公司處理)??是否會有雙方各佔幾成的責任歸屬?以我承保的保險來說~我還需要額外的支出費用嗎?(還是由保險公司賠償)要告我過失傷還是否需要有當下的驗傷單??還是事後的驗傷單也可以???謝謝已更新項目:先生你好:首先先感謝你的解答...但以下還有其他問題麻煩幫忙解答一下~~謝謝實際上我是綠燈但路標有標示禁止左轉(因為有兩條左轉的路一條是45度一條是90度的轉彎)也是有違規左轉~~1.這樣我是不是就具備了過失傷害的兩個條件??2.所以我上法庭的時候保險人員是不會在場的嗎?3.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保險公司也是由此表判別肇事責任的嗎??4.我可否先自己去修理汽車.和解的時候再給對方過目維修清單跟金額.按責任成數賠償5.當初我有要求跟警察COPY一份監視器畫面~~但警察不願意他說那是警察局的資料不是我說要就可以要的(那我可以申訴嗎?)非常謝謝你~~~希望你幫忙解答~~謝謝
網友回覆 2
- Isabella
你說[當時我要轉左看無來車 ]"確定?那該對方是[天上掉下來的]?畢竟事故已發生,該輛機車也確實是存在無誤的 !所以你還是有判斷錯誤的疏失存在!本案原則上"你是轉灣車,應為肇事主因 "但是你又提到對方闖紅燈 !若能證實對方闖紅燈 "那對方就有可能變成肇事主因 。而你違規左轉 "仍有肇事次因 存在!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如果對方真的要告我過失傷害會成立嗎?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你有過失, 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你]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我需要出庭嗎(還是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刑事被告當事人"當然務必要親自到庭應訊。 是否會有雙方各佔幾成的責任歸屬?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 自訂]的內規而已。不能做為 抗衡談判的依據。以我承保的保險來說~我還需要額外的支出費用嗎?(還是由保險公司賠償)不一定!視對方求償項目與額度而定。 要告我過失傷還是否需要有當下的驗傷單??還是事後的驗傷單也可以???不一定要當天!有些傷勢"並非當下就能顯現的!只要有在合法的醫療院所就醫記錄,都屬有效,法院都能認同接受。[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實際上我是綠燈但路標有標示禁止左轉1.這樣我是不是就具備了過失傷害的兩個條件??是的! 2.所以我上法庭的時候保險人員是不會在場的嗎?不會!而且任何被害人[最厭惡]聽到的就是[我會請保險公司出面處理],你是否有投保ˋ保什麼險,與被害人無關,被害人求償ˋ提告的對象是肇事當事人[你],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談ˋ處理而已,刑事 部份,保險公司無法ˋ也無資格替代肇事者出庭。3.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保險公司也是由此表判別肇事責任的嗎??是的! 任何一方不服初步分析研判表"都可以自費花3000元,再申請鑑定。4.我可否先自己去修理汽車.和解的時候再給對方過目維修清單跟金額.按責任成數賠償可以! 雙方權益相同"對方的車也同樣可以 自行先修。車是車主的,車主[對方]有權主張在哪修復,是否更換新品,除非車主願意配合,否則任何人乃至法院都無權干預。5.當初我有要求跟警察COPY一份監視器畫面~~但警察不願意他說那是警察局的資料不是我說要就可以要的(那我可以申訴嗎?)監視畫面是可以索取 才對"只是警方礙於經費有限,不會主動 給你"你 自己必須帶隨身碟 去,再請處理警員複製給你。申訴?沒必要畫蛇添足 沒事找事做吧!本案後續的處理事宜"可預期"夠你煩腦很久了,有必要再找一件事,來煩自己嗎?況且申訴也不一定有用 !至少對你本件事故"並無實質意義與幫助存在。 2012-01-20 08:54:17 補充:本案只要最終分析鑑定結果,你有疏忽肇責存在,縱使不需負起完全肇責,至少在刑事部份,你就會輸定,對方是贏定的!而你只有挨打的份! 告訴乃論案件,建議你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對方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對方]又不撤回告訴,被告[你]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都是決對可以預期的,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 2012-01-20 08:55:15 補充: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你與對方溝通一下,告知對方:發生事故誰都不願意,雙方多少都有疏失,期盼對方多少負擔部份損失,縱使進入民事訴訟,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2012-01-20 08:55:24 補充: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 Ingrid
1.依你所述,對方因違反交通號誌,已嚴重侵犯到我方路權,基本上對方需負起全部的責任。 所謂刑事過失傷害罪,需具備2個條件始成立:(1) 我方有肇事責任。(2) 對方有受傷。上述若缺任一條件,則刑事過失傷害罪皆不成立。為了保障我方權益,請於於事故三十天後,可至事故地交通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上面就可清楚看出雙方的肇事責任。 我需要出庭嗎(還是交給保險公司處理)??若對方還是堅持提告,我方是要親自出庭的,保險公司理賠員是雙方上調解委員會調解時亦要在場的。 是否會有雙方各佔幾成的責任歸屬?如上所述,對方闖紅燈應為全責。(監視器畫面請警察copy一份給我方,以利後續佐證) 以我承保的保險來說~我還需要額外的支出費用嗎?(還是由保險公司賠償)若我方無肇責,對方可申請我方強制險醫療理賠。強制險主要理賠醫藥費用,交叉理賠,不分肇事責任,上限20萬,給付範圍包括:1.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負額、掛號費、病房費差額1500元/日,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2.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3.合理交通費:指往返門診的合理交通費用,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總金額兩萬為限。4.看護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有必要者為限,包括近親或他人看護。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6.殘廢給付:依強制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後續若有車禍處理或保險理賠等相關問題都可來電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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